關於網路謾罵相關刑責

‧本文由 活得精彩 分享 ‧ 2011-06-25 ‧ 顯示 6,283 次 ‧ 轉寄 0 次 ‧ 短評 1 篇 ‧
2008/06/12 15:49
網路公然侮辱罪,最新判例,包含當事人與連署謾罵版友合計22名,其中6名主動公開道歉,一名未成年移送少年法庭,其餘15名被起訴。

利用網路媒介,如e-mail、bbs站、討論區等方式來故意誹謗他人與一般傳統利用言語、平面媒體等所犯的誹謗罪,並沒有什麼不同,換言之,網路誹謗罪與所有誹謗罪一樣,只是所透過之媒介不同,依照現有刑法處理即可。也就是說誹謗罪刑責適用於網路誹謗罪。

針對特定的人,以具體事件傳述或散佈一些不實的內容,就有可能構成誹謗,在網路上誹謗的案件很多,檢警也能輕易查到網路帳號使用者。網站管理者如無犯最故意不會被究責,不過仍宜制定管理規範,在明顯知道不實或犯罪言論時應即刪除,如有爭議的情況宜有相關處理準則。

所以說版務群對於網路謾罵應該要嚴重執法,而非得過且過。

【相關法規】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上轉述自法律諮詢服務網: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5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近來巴哈風氣越來越差,許多巴友對於法律一概不知,為了逞口舌之快,孰不知已經違法,遇到不想計較的巴友算您運氣好,如果不幸遇到在下,絕對追究到底,建議那些筆戰魔人,有本事戰就要有本事修飾自己文筆,不是罵的越難聽就是筆戰王,罵人不帶髒才是絕。
0.00 0 votes
1
3
5
7
9
請按數字進行評分

Plurk 噗浪請以1~9的評分代表由負面到正面的感受,統計數據將決定資訊的參考價值。謝謝!

寄件者: 為避免成為廣告信跳板,本功能限會員使用!加入會員
收件者:
留言:
 
forward collect
collect title
collect button
  •  網路

keword icon
關鍵字建檔說明
  1. 關鍵字是您認定內容相關性或方便記憶、搜尋的用詞。
  2. 以名詞為主,避免用詞習慣的差異。
  3. 設定欄位上方為目前的關鍵字詞及得票數。
  4. 被勾選的關鍵字代表您所投的認同票。
  5. 您可勾選這些選項,或由設定欄中新增更多關鍵字。
  6. 新增關鍵字時,請以空白或斷行來區隔關鍵字。
為了更容易取得相關資訊,請大家協助建檔,謝謝!
顯示/隱藏 列印 列印提示
  1. 您可以點擊右方的「顯示/隱藏」鏈結來隱藏不相關的內容。
  2. 內容確認後,點擊右方的「列印」鏈結或瀏覽器之列印鍵即可。
  3. 完成後,顯示被隱藏的內容即可繼續瀏覽。
◎附加檔案 中的附件有三種不同的呈現方式,均限會員使用
  1. 圖檔類型 以縮圖方式呈現,點縮圖後會浮現原尺寸圖檔!
  2. 檔案類型 以檔名方式呈現,建議先另存新檔,再開啟瀏覽!
  3. FLV類型 支援線上瀏覽模式,請按檔名前方的圓型箭頭;按檔名則是另存新檔。
  4. 檔案開不了怎麼辦?請參考「Office 檔案開不了怎麼辦?
  5. 郵件容量超出 50MB 時,為了節省網站營運成本,僅提供下列會員使用:
    • 贊助會員 mvp ─── 贊助網站營運基金之會員(一天一元)詳細內容
    • 分享會員 vip ─── 長期且持續分享,半年內超過 100 篇以上者 詳細內容
m 王傳文  於 2011-06-25 22:32:14 說
對於使用網路上漫罵是否構成犯罪,有待商榷。被害人必須有名有姓,必能舉證確為被害人。現在網路上使用的稱呼都是虛擬的名稱,如何證明自己為被害人。
手動
登入

 
 
快速
登入
使用 Facebook 帳號登入
查詢
密碼
 

  • 2013 網站改版公告
  •  
  • 歡迎lon1329加入!
  • 歡迎Judy Rila加入!
  • 歡迎TC加入!
  • 歡迎太陽餅加入!
  • 歡迎Mzzzz加入!
  • 歡迎anthony899841加入!
  • 歡迎jbtu加入!
  • 歡迎安安加入!
  • 歡迎柯國斌加入!
  • 歡迎Walis Nokan加入!
  • 歡迎Rachel Green加入!
  • 歡迎James Doe加入!
  • 歡迎James Vergara加入!
  • 歡迎Sofia Vergara加入!
  • 歡迎Cindy Cheng加入!
  • 歡迎鄭母菌加入!
  • 歡迎Jin Chen加入!
  • 歡迎Wei Zihan加入!
  • 歡迎林依依加入!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