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信箱》爭議內容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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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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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6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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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偶爾發生會員們覺得收錄內容頗具爭議而要求下檔的情況,為了維持網站內容的公正、客觀、可受公評及符合社會潮流,同時又不會因人設事,因此,我們準備以下列方式進行:首先,爭議內容的判定權交由會員執行,以陪審團模式、採票數累計方式運作。該權利之賦予依以其評論狀態決定之,必須累積100次以上、得分超過10分的評論才具備。這項條件所代表的意含為,該會員具備熱心、敢言、有定見且具備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相信他們將會本著公正、客觀的原則為大家把關!
每一篇內容,只要累積滿10位陪審會員的下檔主張(在評論區表明看法,並勾選希望下檔),該內容就會自動下檔。
為什麼要透過這樣的機制管理,而不是第一時間處理,甚至不收錄就沒事了。
主要的原因在於:
很多事情的看法是見仁見智的,甚至同一人可能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下,會有不同的看法。若是完全只由個人觀點、喜好,去決定任何事,終將偏頗執固。
也有許多內容是社會潮流下的縮影,有時候瘋這個、有時候愛那個,如何保留一些彈性去注意自己切身以外的事物,不執於一己之愛憎,時而檢視、修正既定印象、認知的成因背景是否變異,才能維持虛懷若谷的特質。
在思考處理辦法的過程中,我發現到一件網站和現實的重要差異,就是感受度的有效性。
在現實生活中,不論好事、壞事,或許當下很開心、很痛苦,但隨著時間就淡了,甚至終不復得。
但在網站上(尤其是希望記錄下社會動態的《我的信箱》網站),過往的資訊可能因緣際會之下,又再度出現面前。
這到底是好、是壞呢?很難有個定論。
有沒有方法可以讓好的維持、壞的淡化呢?而好壞之間,又如何界定?
因此,我們才希望透過較具聲望的會員們來公審,只要大家的意見傾向是明確的,那就下檔。
如此一來,將不會片面地扼殺資訊的收錄價值,而即使是具爭議性的內容出現時,大家評論、公審的過程中,何嚐不是對大家的再一次提醒,而能對晚到的讀者有所幫助。
在此重申先前和 wu sir sir 在訪客留言中討論時所用的比喻──爭議性的內容像「病毒」。它的出現我們難以控制、是否演化、致病也難掌握。現實生活中得到的經驗是,人無法滅盡所有的病毒,但有許多方法可以與它共存。
我們希望由此借鏡,建立一個合乎現實、有益大眾的機制,相信一切順利。
若大家有任何見解、建議,歡迎踴躍發言、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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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後,顯示被隱藏的內容即可繼續瀏覽。
◎附加檔案 中的附件有三種不同的呈現方式,均限會員使用:
- 圖檔類型 以縮圖方式呈現,點縮圖後會浮現原尺寸圖檔!
- 檔案類型 以檔名方式呈現,建議先另存新檔,再開啟瀏覽!
- FLV類型 支援線上瀏覽模式,請按檔名前方的圓型箭頭;按檔名則是另存新檔。
- 檔案開不了怎麼辦?請參考「Office 檔案開不了怎麼辦?」
- 郵件容量超出 50MB 時,為了節省網站營運成本,僅提供下列會員使用:
辣仔
於 2007-11-16 21:02:31 說 這個機制蠻中肯,也希望各位網友對於有爭議性的議題, 儘量以較溫和的文字發表。 | |
酷企鵝= Here and Now =
於 2007-11-17 01:17:49 說 站長大也很盡責唷,推一個! | |
reader
於 2007-11-17 06:26:27 說 支持! PS:什麼是[得分超過10分的評論]? | |
toofool
於 2007-11-17 06:54:13 說 站長用心 首先同意陪審會員的條件(看來我要非常的加油囉) 不過如何斷定10人中有沒有同一個人?也就是10票都是同一個人的可能性, 個人建議: 1. 建立一個冷宮區,達到3票的貼文先移入該區, 2. 有一個專屬的區域,讓有心的會員可方便進入評審, 3. 評審應有[須下檔]及[不須下檔]的選項及其理由可勾選, 4. 下檔條件: 4.1 在指定的期間內(貼文後3個月) 4.2 [須下檔]數超過[不須下檔]數的3分之2 4.2 總評審人數須超過20人(可議,因不曉得符合陪審員條件的會員有多少人) 5. 符合下檔條件的下檔,不符合的則恢復貼文並作相關註記 註:冷宮區是我的想法,或許有更好的名詞. | |
叮咚= Dare to dream, able to win! =
於 2007-11-17 11:01:50 說 reader, 那是指評論的平均得分超過10分。 評論得分偏低者,往往是灌水文或只是簡短的三五個字。 toofool, 目前符合的陪審團員有超過200位,並不是如你想像中的10位,然後10位都要同意下檔才算數。陪審人數多是基於判決的動作是透過評論完成、每個人各有專長、不是每個人都同時會評論等因素,所以在200中取10,已有其一定難度,但又不致於壓抑會員觀點。 冷宮區的想法和假消息更正有些雷同。假消息是經確認而後需更正的訊息,我們的態度以積極處理為原則;爭議內容,以會員的共識為準,但建立普遍的共識有其難度(辦公投嗎?),因此才採取陪審團模式的代理制度;冷宮區的作法似乎介於二者之間,或許在此番釐清之後,未來能派上用場。 不過,經由你的建議,又讓我想到一些小細節的部份,待我先整理、消化之後,再和大家討論。感謝! | |
point
於 2007-12-04 12:27:56 說 樂觀其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