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同業,應注意保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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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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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6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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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1名從事編譯的戴姓男子,跳槽到對手公司當企劃,結果卻忽略當初任職於原公司時簽定有保密條款,因而被控違約,原公司要求他賠償206萬,第一審法院判決戴姓男子應賠償原公司30萬元。在○○網路資訊已經上班1年半的戴姓企劃經理,最近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原來是前公司控告他跳槽違約,違反保密協定,要他賠償30萬……
戴先生在跳槽前,也是在一家公司擔任編譯,任職期間無端被降為特約人員,薪水縮減,他只好另謀出路,偏偏戴先生的新工作,就是原公司的競爭對手……
有句話說「勞資雙方,好聚好散」,遇到這種事,對受雇的員工而言,真的很無耐,不簽公司要求的保密同意書,就不得到工作機會;無耐的簽了保密同意書,卻讓自己背上許多無形的負擔。
參考法條:
刑法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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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捲風= 平生修得隨緣性-粗茶淡飯也知足 =
於 2008-04-06 03:50:37 說 真的碰到了也無可奈何! | |
edwardho
於 2008-04-06 07:24:26 說 不完全是這樣的,保密條款要看1.職級與薪水高低(清潔工與資深副總所負的責任就不一樣),2.該機密是否真的是「機密」(如果公司沒有妥善保管該機密,怎麼能說是員工洩漏呢?一個極端的例子是可口可樂的配方,至今仍然被鎖在高度安全的保險箱中),3.公司為了要你保密有沒有付你相當程度的補償(一般而言是兩年全薪)。總之,上訴吧。 | |
瑞琦馬丁
於 2008-04-06 10:07:17 說 阿 | |
mowein
於 2008-04-07 11:16:22 說 保密合約除了不洩密外.還有另一個. 離職的幾年內不能在別家做同性質的工作. | |
叮咚= Dare to dream, able to win! =
於 2008-04-07 16:27:12 說 國內常聽到碰到的情況是,資方會有要求,勞方沒什麼實際回饋或保障。 倒是勞方自己要小心,如果真是很機密的東西,在透露給新東家前,最好想清楚、談好條件。例如有事的話,新東家要負責。(不過不知道於法合不合) | |
point
於 2008-04-14 11:45:22 說 那種公司不待也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