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軟體,隨心共享?免費軟體,任意使用?

‧本文由 Penguin 分享 ‧ 2005-04-13 ‧ 顯示 1,820 次 ‧ 轉寄 13 次 ‧ 短評 5 篇 ‧
報載,知名遊戲軟體松崗公司會同檢方持搜索票,前往網路咖啡連鎖店戰略高手大亞、忠孝及西門三家直營店進行蒐證,並發現有未經合法授權的「戰慄時空之絕對武力」遊戲軟體。松崗公司主張戰略高手侵害其著作權,而另一方面,戰略高手則召開記者會指控松崗公司有強迫搭售弱勢軟體的不公平競爭行為。雙方各執一辭,責任尚有待司法機關判斷。但本案引起筆者關注且希望加以釐清的部份,乃是戰略高手之店長坦誠自網路下載該遊戲軟體免費的「個人試用版」供顧客付費遊戲。是不是所謂的「試用軟體」、「免費軟體」,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可以任意下載使用?

在一般的網路使用者的想法裏,所謂共享軟體和試用軟體係屬「試用性質」,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認為著作權法對此部份屬於未明確規定之灰色地帶。這是一種錯誤的觀念,事實上著作權法對此部份已有明確之規定。因為不管是商業軟體或遊戲軟體,都是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十款所稱的電腦程式著作,只要著作人創作完成開始,即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所謂的共享軟體(shareware),乃指著作權人給予使用者一段試用的時間,時間經過後,再由使用者決定是否接受著作權人之授權條件,取得永久的使用權利之軟體。而所謂的免費軟體(freeware),則是指使用者永久不須付費即取得使用授權之軟體。但不論是共享軟體或是免費軟體,都僅是授權使用之方式與一般軟體不同,並非因此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換句話說,在網路上流通之軟體,除非是屬於著作權人明確表示放棄著作權之「公共軟體」(Public Domain software),否則如果沒有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任何人皆不得加以使用。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或許是為了測試軟體的穩定性,以求改版時的完善;或許是為了推廣軟體,以建立使用者的忠誠度。軟體著作權人將軟體放在網路上供人下載利用,並提供一段期間或永久的免費授權。但這並不代表著作權人即已放棄其著作權,因此,使用者仍應依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利用範圍加以利用。例如「共享軟體」會有利用時間或方法的限制,使用人必須加以遵守;而即使是「免費軟體」,應該也祇供使用者個人免費使用,而使用者並不可以將其重製成光碟,而據以出售營利。

在本案中,松崗公司既然在網路上開放下載之遊戲軟體為「個人試用版」,則使用者即需受到其授權使用條款之限制。若將之下載供「不特定人」、「營利」的目的來使用,已經明顯違反著作權人之授權範圍,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若為常業犯依著作權法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還不包括可能隨之而來的高額民事損害賠償。因此,使用者在使用「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時,千萬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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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米果= ♬♪動感♡♥小米果♥♡ =  Ex MVP icon Key icon Gatekeeper icon  於 2005-04-13 05:13:15 說
嗯嗯~ 知道嚕
m 笨龍  於 2005-04-13 10:20:43 說
m 芝姬  Ex MVP icon Gatekeeper icon  於 2005-04-13 17:17:55 說
還真賊ㄚ
m loso  於 2005-04-14 09:21:04 說
ho
m point  Key icon Gatekeeper icon  於 2007-06-02 12:31:49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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