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丟車 未必可求償

‧本文由 kazaya 分享 ‧ 2006-01-24 ‧ 顯示 2,928 次 ‧ 轉寄 3 次 ‧ 短評 2 篇 ‧
黃錦嵐�新聞分析

 目前停車位一位難求,高級轎車隨時有失竊之虞,停車失竊究竟能不能獲得損害賠償?備受車主關切。就法論法,代客泊車失竊類型能獲得損害賠償,路邊收費停車失竊,無法請求賠償,原則上已是審判定論,但收費停車場失竊能否求償,依個案不同卻還有爭辯空間。

 停車服務,不論是餐廳、酒店、飯店、俱樂部、汽車旅館、或收費停車場、停車塔,甚至路邊停車位,就消費者保護法觀點,經營者都是提供服務者,有責任確保服務的安全和無危險。若發生安全疏失或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都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經營者如果能證明無過失,法院則可減輕賠償責任。

 從經營者應確保服務安全品質角度觀察,業者管領責任愈強者,所應負擔的賠償責任即愈大。因此,代客泊車類型,客人連車帶鑰匙全部都交付泊車人員管領,業者的管領責任當然是最大的,車輛若有失竊或擦撞損害,業者當然責無旁貸。

 過去,代客泊車失竊類型,客人請求損害賠償並不一定可獲賠。關鍵在於「已經外包的泊車業務是否能算是酒店或餐廳等業者的服務項目之一?」這個審判爭議,歷經各級法院一場「戰國式」的紛歧判決之後,最近終於定調,富爺案,與代客泊車相似的諸大飯店、汽車旅館、俱樂部、餐廳等業者的附帶停車服務,一般都有管理規則,若有客人停車失竊,依同一法理,都可請求賠償。

 較可能發生賠償爭議者,是一般收費停車場的車輛失竊。法界人士認為,能否請求賠償,要看雙方的管領契約是如何約定的?假若收費低廉,一般都是視為僅出租停車場地,不附帶保管責任,路邊停車位是最明顯的例證。路邊停車位雖然有收費員來回巡邏,但卻是處於公眾可自由出入之地,若車主不鎖好車輛,或將鑰匙插在車上,以致車輛失竊,車主難辭其咎,更何況車主要開走車,也不須憑證或憑票向收費員領取,因此,失竊責任一般都由車主自負。

 至於停車塔或有出入管制停車場,發生失竊是否可以請求賠償?此一類型,車輛雖在業者管領下,但車鑰匙一般由車主保管,車輛的控管可說各占一半責任。收費高低或是參考因素,失竊原因究竟是業者管理疏失,或車主過失,涉及雙方的舉證能力及舉證責任分配。因此,此類型的爭辯或爭訟空間相當大,難以一概而論。在爭訟實務上,勝負關鍵還是在於業者與車主雙方的舉證能力高低。

 還有一種收費停車場(或塔)明白規定,只提供停車場地,不負責保管之責。停車場(塔)如此規定,其實只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而已,假若業者本身顯然有管理疏失,該賠的還是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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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Valerie  Gatekeeper icon  於 2006-01-24 17:11:36 說
在我們這裡,所有大大小小的停車場都有註明 “Please park at your own risk”!
m point  Key icon Gatekeeper icon  於 2006-01-25 22:44:01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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