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子愷的約法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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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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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三豐子愷是中國家喻戶曉的繪畫大師,他的藝術成就載入了中國的文化史冊。豐子愷不僅僅是人們崇敬的藝術典範,他高尚的品格,也為我們樹立了光輝的榜樣。
豐子愷有七個兒女,他生活的那個時代,是中國正風行「養兒防老」和「長於子孫」的年代,但豐子愷卻摒棄這種舊時觀念。
他對子女既愛如珍寶,但又不會嬌生慣養,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一律施以平等的愛,給予平等的教育機會,鼓勵子女獨立生活,走自己該走的路,既不安排子女超乎常人的養尊處優,也不向兒女索取回報。
一九四七年,豐子愷五十歲,他藉生日之際,與子女立下「約法三章」,當年的約法三章距今雖然六十多年了,但今天讀來仍令我們感到新鮮,並從中受到深刻的啟發和教育。豐子愷的約法三章內容如下:
一、父母供給子女,至大學畢業為止。放棄者作為受得論。大學畢業後,子女各自獨立生活,並無奉養父母之義務,父母亦無供給子女之義務。
二、大學畢業後,倘能考取官費留學或近於官費之自費留學,父母仍供給其不足之費用,至返日為止。
三、子女婚嫁,一切自主自理,父母無代謀之義務。
四、子女獨立之後,生活有餘而供養父母,或父母生活有餘而供給子女,皆屬友誼性質,絕非義務。
五、子女獨立之後,以與父母分居為原則。雙方同意而同居者,皆屬鄰誼性質,絕非義務。
六、父母雙亡後,倘有遺產,除父母遺囑指定者外,由子女平分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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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erie
於 2009-06-25 16:16:57 說 同意!同意!非常同意丰子愷先生的約法三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