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可領保險金嗎?-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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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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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6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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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靜紋
王先生於1995年透過荷蘭銀行向瑞泰人壽投保意外險100萬元,並約定法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王先生不幸於一場火災中意外身故,留給家人無盡的悲痛及思念,但不善理財的他更遺留了龐大的債務給王太太承受。王太太在友人的提醒下,要她儘早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至少降低對經濟的影響程度。隔年,經瑞泰人壽保戶服務部門人員試圖與王先生連絡,經電話探詢,才發現王先生已經身故,奇怪的是,王太太只要求保險公司退還未到期保費888元,不要理賠100萬元。
幾番了解,瑞泰人壽保單服務處經理蘇忠禮發現,王太太是擔心領了保險金,會違反拋棄繼承的法令。
王太太已經拋棄繼承,還可以法定繼承人的身分受領該筆身故保險金嗎?其他債權人是否可以依此要求王太太償還債務呢?
誰是法定繼承人?
當保險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時,保險公司確認保險金的受領人與分配比例,第一個步驟是先確定由第幾順序的繼承人進行分配。據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從第一個順序開始依序尋找,當該順序有繼承人存在時,則次順序(含)以後之繼承人均不加入分配;若該順序無繼承人存在,就再依序尋找,直到四個順序均尋找完畢。第二個步驟則是確定配偶與應繼承順序之繼承人間的分配比例。
保險金會引起後患嗎?
王太太擔心領了100萬元「保險金」,未來還要繳交遺產稅。蘇忠禮說,保險金並不屬於遺產,當時王太太還曾詢問在其他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的親戚,被誤導要繳遺產,才遲遲不來領保險金。很多保險業務員對理賠規定並不太清楚。依保險法規應,保險金若經約定指定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保險金受益人既經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應認定該保險金非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無需繳交遺產稅。
除遺產稅外,王太太也擔心領了保險金後,就要清償王先生其他債務。蘇禮忠解釋,保險金會跟遺產分開計算,不會被強制用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在保險公司配合信用卡或房貸所設計的產品中,通常會以保險金優先償還被繼承人債務,若有餘額,再由法定繼承人分配,這種情況是在契約中指定以債權人為第一順位受益人,法定繼承人為第二順位受益人,基本上和歸入遺產以清償債務是完全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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