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影子董事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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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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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讓影子董事現形台灣在世界銀行的經商環境報告中,投資人保護的排名落於後段班,而且排名有後退的現象。經建會、經濟部分析原因,認為主因是台灣公司充斥許多名為總裁、最高顧問等非法律職務的實際經營者,卻在法令上無法規範其責任,有違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因而提出修法,要影子董事與公司登記的負責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台灣公司普遍存在影子董事的問題,源於公司法董事、監察人的法人代表制度,並已導致有權力影響公司重大決策的大股東不用負責任,嚴重影響公司治理的落實,需要正視並調整。
台灣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是決定公司重大政策與執行業務,監察人則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各自對股東會負責。形式上,這應是權責相符的機制設計,但實務上,對公司有實質控制力的大股東可選擇不擔任董事、監察人,而利用投資公司、財團法人等帳戶持有股權,並由「這些帳戶」當選董事、監察人,再安排親朋好友、親信,以法人代表的身分執行職務。由於上述法人代表可被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使得這些大股東不用出面就掌握公司所有重大決策,因為一旦這些法人代表董事、監察人未按照指示執行職務,那麼一紙改派令,即可立即換上聽話之人來擔任。
由於有法人代表的董事、監察人制度,常使大股東樂當影子董事,在幕後掌控公司資源的主導權,法律上須負責任的卻是別人。更徹底的是,這些影武者不僅隱身於上市櫃公司的幕後,亦無法從持有公司股權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觀察得到,做到法律上絕對不用負責的最高境界。然而,這些具有實質控制力的大股東可能以集團總裁、主席、最高顧問等名義,定期、不定期地召開所控制上市櫃公司的經營會議,決定重大決策,這些上市櫃公司再回去依法規各自召開董事會,行禮如儀地將上述重大決策「寫」在董事會議事錄。
有些上市櫃公司大股東選擇位居集團的最高點,思考整個集團的發展方向,因而未選擇登記為旗下上市櫃公司的負責人,但若其直接影響這些公司資源分配,導致公司或他人受到損害,按理其應承擔與這些公司負責人相同的責任。影子董事制度若未加以解決,輕者公司的董事會功能不彰,因為董事會的決策並非所有董事討論與議決,而是背後影子董事的意志。長期而言,公司的經營淪為一言堂,決策仰承上意,公司不僅缺乏制衡,亦未形成決策機制,傷害公司長期競爭力。一旦大股東因歲月世代交替,這些公司自無法順應環境的挑戰。更嚴重的是,影子董事可藉由長期挪用公司資源,圖利私己,藏財於海外;一旦公司財務危機,自然逃亡海外,讓股東求償無門。
要解決影子董事的問題,最根本的作法是刪除公司法第27條董事、監察人法人代表制度,然而此政策不僅遭上市櫃公司大股東反對,連政府公股管理決策者亦不贊同,因此甚難推動,但其實質阻礙台灣企業競爭力的提升。若退而求其次,只能企求修法,讓影子董事負起與登記負責人相同的責任。
目前將影子董事納入公司法規範最大的困擾或難題,是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等做為一些國營企業、上市櫃公司、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再派法人代表行使董事、監察人職務。如何讓政府真正基於公益目的(例如穩定物價與金融安定),限縮免於影子董事的責任,改以立法院、監察院監督替代,將考驗政府的智慧。但政府為了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台灣投資人權益,上述難題絕對不能成為阻礙影子董事立法的藉口。
【 2010-09-29 / 經濟日報 / A2版 / 話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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