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可先請求部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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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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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涉業務過失傷害被判刑,但被害人請求醫療過失損害賠償,卻被法官認為超過2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被駁回。問題是,萬一檢方偵查過程因鑑定等因素,起訴時已經超過請求權人知有損害的2年後,被害人如提附帶民事賠償,就有喪失請求時效的顧慮。由檢察官轉任律師的古富祺說,請求醫療過失的損害賠償,雖然也可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期限是15年,但還是有風險,怕法官不採納。
他認為,最保險的處理方式是知道有損害後,在2年內就要提出民事訴訟,雖可能還無法確認原告是否有疏失及請求的詳細數目,還要先繳交請求金額1%的裁判費,因此可先請求金額較少的部分賠償,以保有請求權及付出最少的裁判費。
(記者吳世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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