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懲罰性」的賠償
‧本文由 亓文中 分享 ‧
2005-06-14 ‧
顯示 3,490 次
‧
轉寄 29 次
‧
短評 19 篇
‧
法律小常識,請參考!(自身的保障)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ps:請用力的傳,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0.00
0 votes
1
3
5
7
9
請按數字進行評分
請以1~9的評分代表由負面到正面的感受,統計數據將決定資訊的參考價值。謝謝!
|
關鍵字建檔說明
|
顯示/隱藏
列印
列印提示
- 您可以點擊右方的「顯示/隱藏」鏈結來隱藏不相關的內容。
- 內容確認後,點擊右方的「列印」鏈結或瀏覽器之列印鍵即可。
- 完成後,顯示被隱藏的內容即可繼續瀏覽。
◎附加檔案 中的附件有三種不同的呈現方式,均限會員使用:
- 圖檔類型 以縮圖方式呈現,點縮圖後會浮現原尺寸圖檔!
- 檔案類型 以檔名方式呈現,建議先另存新檔,再開啟瀏覽!
- FLV類型 支援線上瀏覽模式,請按檔名前方的圓型箭頭;按檔名則是另存新檔。
- 檔案開不了怎麼辦?請參考「Office 檔案開不了怎麼辦?」
- 郵件容量超出 50MB 時,為了節省網站營運成本,僅提供下列會員使用:
弘虫cavin
於 2005-06-14 01:50:17 說 據理力爭 | |
Rick
於 2005-06-14 03:08:29 說 消費者不必被店家欺負 | |
ELLIE
於 2005-06-14 04:00:30 說 沒錯!!自身權益要知道 | |
嫩嫩
於 2005-06-14 09:11:22 說 @_@" | |
suki_pang=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
於 2005-06-14 10:43:31 說 即使賠償了金錢, 被店員無理的被屈的精神損失是挽救不來的. | |
芝豬
於 2005-06-14 11:52:17 說 (^_^) � | |
JASONWU
於 2005-06-14 12:56:57 說 好阿 | |
amewu
於 2005-06-14 13:01:37 說 bravo! | |
小凝
於 2005-06-14 13:22:35 說 勇敢 | |
+0
於 2005-06-14 13:40:33 說 讚!!保護好自己ㄉ權利喔!! | |
小妮子
於 2005-06-14 13:51:00 說 喔!這些也算是消費者的權益,感謝文中的分享 | |
§ 梵西絲卡 §
於 2005-06-14 15:41:15 說 wow....要學起來 | |
bita1201
於 2005-06-15 00:09:51 說 恩---這是心理創傷ㄉ賠償---要切記喔--- | |
大道寺萌
於 2005-06-15 17:21:31 說 喔~~被誤會了,一定很生氣 | |
123
於 2005-06-16 09:48:31 說 消費者意識抬頭, | |
laukwokbun
於 2005-06-16 21:12:43 說 好!夠勇敢. | |
asd
於 2005-06-17 11:48:13 說 沒錯!!自身權益要知道 | |
阿秀
於 2005-06-21 11:14:30 說 推推推,用力推,謝謝分享,這些大企業不但要賺我們的錢,還會欺負小老百姓,認為一般民眾都會”算了”的心態,所以才那麼有恃無恐,真是!! | |
point
於 2007-06-23 14:34:24 說 要記起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