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可以完全沒有上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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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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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9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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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例怡君從法律系畢業之後,第一年並沒有順利的考上律師執照,因為家裡有經濟壓力的關係,沒有辦法讓她不工作,全心準備考試。怡君一向充滿自信,因此她到國內相當具規模的律師事務所毛遂自薦,後來也順利的獲得法務助理的職缺。
勞基法擴大適用後,事務所告知他們,新的工作規則是:每天正常工作時間是七個小時,超過七個小時就可以算加班費,但是,加班是沒有上限的,有時候如果需要連續二十四小時工作也必須接受。
雖然讀的是法律系,但是怡君也不太瞭解勞基法的內容,她非常困惑,為什麼適用了勞基法卻仍要沒日沒夜的工作?
■ 解答
不要被公司騙了,雖然適用84條之1的指定工作者(詳見附錄二),工作時間沒有明確規範,但也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商,並明文規定,而且以不影響員工的健康為限度。
首先,必須告訴所有服務於律師事務所的法務人員,律師目前雖然是被排除適用,但是,律師事務所僱用的法務人員仍然適用勞基法。不過,因為律師服務業中的法務人員,已經以「責任制專業人員」被勞委會核定公告為勞基法84條之1的「指定工作者」,所以他們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規定,的確是可以不受勞基法相關法條的限制,而由勞資雙方協定。
但是,雙方協定也必須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一、必須參考勞基法所訂定的基準;
二、必須訂下書面契約,也就是白紙黑字寫清楚;
三、必須提交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勞工科或是社會科)核備;
四、不得損及員工的健康及福祉,也就是不能不管員工死活。
怡君的事務所規定員工加班沒有上限,事實上正是誤用了這個規定。除了律師事務所的法務人員之外,有些電腦公司要求他們的程式設計人員每天正常工時十二個小時,每月正常工時兩百八十八個小時,也就是說,在這些工作時間內,是完全沒有加班費的,也是曲解了這條? W定。
怡君不需要逆來順受,可以做的事情是,和同事們一起跟老闆反應,爭取合理的工作時間上限,不能讓公司片面決定工作時間。
from 台北市上班族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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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打嘴砲之羊痔不涼= 全國醫生關光光,羊痔才能不再涼 =
於 2007-10-16 01:15:15 說 老闆:「好,你們有問題就要說,公司才知道該怎樣改進!」然後迅速將提出反應者減薪、調職或炒魷魚,並且將勞基法規定列為招募人員時必考題,答對二分之一以上一律不錄取,並招近一批「乖」的多,願意逆來順受,全力配合的菜鳥,繼續大展鴻圖,怡君則依靠資遣費,進補習班惡補,如願考上律師,成為另一家事務所中的菜鳥,因新進律師「排除適用」勞基法,繼續無上限加班 | |
CHI
於 2007-10-16 09:53:37 說 tezu說得對,你不做自然有人會願意做的.所謂貧不與富鬥,公司也不會直接炒你魷魚,因為要付遣散費,所以到時後只會被公司“衝康“然後自動離職。 | |
point
於 2007-10-16 12:25:54 說 如果是那種公司不要也罷 | |
happydog= 遠離顛倒夢想 =
於 2007-10-16 13:10:27 說 約聘制和臨時派遣制,咱政府已替眾金主設下解套方案,英明啊! | |
海星
於 2007-10-16 15:16:42 說 沒辦法,誰叫他們是出錢的人~為五斗米折腰丫 | |
魚
於 2007-10-16 23:30:16 說 這年頭.. 能付加班費已經不錯了吧... | |
Gran= 天外有天~~別白目 =
於 2007-10-17 10:35:41 說 還有加班費喔!!!真好~~ | |
GDI小亮哥哥
於 2007-10-20 00:48:12 說 加班沒加班費那就下班另找一份網路工作兼差囉; www.lststw.ws/gdi 這個不錯!! | |
tacoma
於 2007-12-23 13:00:08 說 我們公司沒有上下班打卡制度,但是每天工作都鐵定超過12小時,到底算不算加班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