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宣導: 扣繳檢查 國稅局4月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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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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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檢查 國稅局4月展開【經濟日報╱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決自4月1日起展開年度所得稅扣繳檢查,即日起先進行輔導,希望扣繳單位能在下月底前自動檢視、補報補繳,以免查獲違漏受罰。
中區局負責扣繳業務的審查二科,列舉扣繳單位常見的疏失,提供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包括:
一,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俗稱小店戶),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例如給付租金)及申報;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的利息,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等,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二,支付外國人等非居住者所得時,未在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納稅並申報扣繳憑單;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核准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以及職工福利會給付的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2008/02/28 經濟日報】
職工福利會所得稅扣報繳法令與實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請轉達貴單位福委會主委、總幹事、會計幹事及負責開立扣繳憑單之業務承辦人員)
扣繳類目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
•權利金所得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
•國際運輸、國外影片事業等
扣報繳違章處罰規定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責令依限補繳後,如期據實補申報扣繳憑單者,處一倍罰鍰;未如期補報,惟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處一•五倍罰鍰。仍未依限補繳,或仍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處三倍罰鍰;已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未於期限內補繳稅款,惟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繳者,處一•五倍罰鍰。
▼扣取後不依限繳納者,每逾兩日,加徵一%滯納金,至三十天為止。
▼扣取後未向國庫繳納,卻予侵占,除須追繳外,並處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限或未按實填報,或未如期填發扣繳憑單,依應扣繳稅款裁罰。
▼查獲後責限補報或填發,處二○%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補報或填發者,處一○%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元,最低不得少於七百五十元。不依限補報或填報,再處三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未依限申報或未如期填發免扣繳憑單:
•屬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事業者,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屬私人團體或事業,處七千五百元罰鍰,並責限補報或填發;逾期仍不補報或填發,按給付額處五%罰鍰,但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逾期自動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七百五十元罰鍰;其給付總額在七千五百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二分之一處罰。
稅法重要函釋摘述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核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職工福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所取得之利息所得,可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免予扣繳所得稅;惟利息給付單位仍應依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信託業者辦理「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業務,接受委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後,以「員工信託專戶」名義原始認股或應募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三年以上者,准予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應由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以「員工信託專戶」名義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書,再由受託人依該專戶之員工分戶明細,轉開實際受益之個別員工,作為各該員工申報抵減其應納所得稅之依據。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員工支領喪葬補助費應視其所得種類分別徵免稅捐扣繳或列單申報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俱屬薪資所得,故由其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應由給付單位給付時按薪資所得規定扣繳及列單申報。
•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之眷屬喪葬補助費,則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給付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次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再由受領人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額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得稅。
▼職工福利委員會自其他福利金項下給付慰勞金,應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其他所得。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核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團體,惟該委員會如將其負責保管運運用之職工福利金,以「民間存款」方式回存於該營利事業,其所得不得免納所得稅,除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外,該營利事業於給付利息時,並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由該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又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准免予扣繳所得稅。
▼凡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摸彩活動等費用,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並免扣繳所得稅。
▼職工褔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餐不超過新臺幣六十元及每月在一千八百元以內者,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公司職工所收取之小費,屬提供勞務之報酬,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性質。其由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代為處理,配合員工自繳互助金餘額統收分配,仍應按薪資所得報繳所得稅。至其中屬職工歷年自繳互助金餘額發給部分,因係取回自繳資金,可免再計徵所得稅。
▼各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之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者,因係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稅。
▼營利事業員工福利委員會舉辦自強活動,員工參加該項活動所取得之實物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表規定,扣繳所得稅。
▼勞工薪資所得每月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為所得額,亦即扣繳憑單中應填載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其由雇主自上項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交通費及保險費
▼工廠職工發生事故所領互助金屬保險給付性質可免稅各廠礦企業之職工,依約定之互助辦法互相繳納互助金,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代為處理,於職工發生特定事故時,由該福利委員會自職工互相繳納互助金中發給之各種互助補助金,核屬保險給付性質,准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008年職工福利工作手冊~全國第一本職工福利委員會實務工作手冊
內容大綱:
• 關於職工福利發展協會。
• 福委會相關業務簡介。
• 職工福利法規彙編。
• 職工福利稅務彙編。
• 職工福利委員會實務運作。
• 福委會內部管理參考範例。
• 福委會常見問題問與答。
• 主管機關地址電話。
• 福利措施採購指南。
◎本書為各界贊助出版,免費寄贈予企業內福利業務承辦人員,歡迎上本會網站登記索取。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
推動國內職工福利事業之發展、增進全國職工福利事業之永享
電話:(02)8983-8983 傳真:(02)2986-7991 會址: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四段39號9樓之1
協會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週六、日,國定假日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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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8-03-31 12:45:53 說 要注意一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