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更生人」~通姦也應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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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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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91332/IssueID/20091114吳育昇的贖罪與除罪
2009年11月14日蘋果日報 社論
吳育昇的緋聞被發現後,他的表現不錯,誠實告白,沒像其他政客硬拗什麼討論時事、談話聊天、去上廁所、去吃水果,還拉老婆出來背書……不過,還是演出黯然道歉的劇本。
這種事是兩面開刃的刀。曝光後老婆肯定受傷;出來道歉,表示愧對老婆,又讓第三者受傷,所以無論如何,都有人受傷。從理解生物的角度看,性外遇屬於動物本能的一部分,男女都很難避免;但從人性角度看,傷害兩個無辜者,很殘忍。想必吳委員已嘗到其中的苦果;特別是若吳妻提告,第三者將受刑事處分,對第三者更是二度傷害,而吳委員也一定更加愧疚。
應推動通姦除罪化
閉門思過5天,是做自我救贖;但是吳委員可以對社會做出更具建設性的貢獻。吳委員既是立法委員,應該以「通姦更生人」的角色,主動推動通姦除罪化的立法。讓外遇問題及於民事即可,不必上綱到判刑的地步。通姦除罪化早在歐美各法治先進國家落實了,理由是兩個成年公民兩情相願的床笫之事,國家無權插手;而妻子受害則由民事處分即可,像是罰錢等。台灣是世界上除了中東以外,極少數還留有通姦刑責的國家。
台灣遲遲不把通姦除罪化,除了大多數大老婆堅決反對,以及如何保障元配、子女的權益還沒配套立法之外,主因是:歷屆立委多已婚,很多有外遇,因此不敢推動,擔憂被懷疑圖利自己而東窗事發。
《刑法》239條的通姦有罪論,迫使外遇者為了降低自己的罪惡感,並維護與妻兒的關係,聯合配偶控告第三者,像是變相仙人跳,使第三者還有刑責,受傷更重。法官即使同情,也只能依法量刑,非常落後又傷害人權。
前不久,大法官做出釋憲案,指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平等原則。通姦案亦然。妻子只要外遇老公願意配合控告第三者,大多不會控告老公(告訴乃論);倒楣的是第三者。這也違背憲法的公平原則。吳委員可以效法聲請罰娼不罰嫖釋憲的法官,也提案聲請大法官釋憲,若因此能將通姦除罪,吳委員將做出對社會進步的貢獻,而得到社會的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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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5678= 贊助人數 0 位 囧rz =
於 2009-11-18 09:50:42 說 「《刑法》239條的通姦有罪論」? 沒人去告他耶...亂下定論的蘋果社論... | |
叮咚= Dare to dream, able to win! =
於 2009-11-18 10:37:36 說 這種議題在台灣要有什麼大破大立是緣木求魚吧。戴面具的人比不愛戴套的人多太多了。 | |
jude
於 2009-11-18 11:31:24 說 依照這篇文章的說法~所以~~通姦有理?!還是在為通姦鋪路?!公理怎麼可以被扭曲到這個地步?!大人都這樣,怎麼去教育下一代?!教孩子通姦?!還是告訴孩子~~通姦是大人的權利?!荒謬!!! | |
happydog= 遠離顛倒夢想 =
於 2009-11-18 14:40:26 說 猴子視性交為社交活動的一環,不管對方叫阿貓還是阿狗見了面先搞幾下再說。看來有些人類頗嚮往猴子的生活。 | |
古葉
於 2009-11-19 18:59:35 說 好麻煩,問題一堆。為什麼明明所有人都知道不對的事情還是有一堆去做呢?是覺得不被捉到就好了,還是覺得反正法律不嚴,被捉到也沒什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