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治社會還是亂世用重典?

‧本文由 謝瓊玉 分享 ‧ 2010-11-22 ‧ 顯示 2,917 次 ‧ 轉寄 2 次 ‧ 短評 0 篇 ‧
從重判扁談亂世用重典 (林濁水)
2010年11月18日蘋果日報

扁兩案19年定讞,後頭還幾個大案等著,他很可能要在牢中過完他的後半生,晚景真淒涼。但根據《蘋果》民調,認為判得太重的才19.83%,剛好的也有18.99%,而認為太輕的居然有34%!數字表達了民眾對扁猛烈的憤怒,但也充分表達了華人傳統的兩個價值觀:亂世用重典,和專制傳統留下來對官員的強烈不信任。

台、南韓、中國貪污罪刑都很重,扁兩案19年,日本首相田中角榮收賄案才判4年,兩者差距巨大。民主國家貪污罪定的刑,都遠比台灣輕。中國常判死刑,台灣可判無期徒刑,但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德國最高才3年、日本5年或7年。違背職務受賄罪德5年、日本15年、英國14年。連不重視人權的新加坡也才7年,不民主香港10年。但這些國家都遠比台灣清廉。

國際透明組織的評比,清廉度以10分為滿分,台灣5.8、韓5.4都不及格,中國更只有3.5;相反的新加坡卻有9.3、香港8.4、日本7.8。從韓中台一組和日港星另一組的對比,我們看到受到西方影響愈深,刑度也隨著合理的反而愈清廉。於是看來很諷刺:官場清廉簡直和重典成反比。

可見建立健全法制和民主才是遏阻貪腐的利器而不是重刑。

重刑是華人傳統。

朱元璋皇帝可以一件案件就殺幾萬人,簡直恐怖到極點。

明代皇帝奉行朱元璋的法典, 但明中葉後重刑成權鬥工具,反造就吏治最黑暗的時代。朱元璋在中國立下貪污極刑的典範,影響深遠。

貪污橫行的目前中國,朱元璋是史學界被研究最多的皇帝。在中國只要處貪污極刑常沒有人計較什麼罪刑法定,審判程序正義,不能刑求……,甚至假反貪之名行政治整肅之實等等。

如今薄熙來治重慶就是以這樣雷厲風行而受民粹擁護,博得盛名。台灣雖不特別重視朱元璋,但非常湊巧地,現行法制竟然如同朱元璋體制的翻版。朱元璋親自訂定《大明律》。這法律以體例結構進步著稱,但在把大臣當家奴的觀念下(他甚至首創廷杖──在朝廷當廷捉大臣杖打)對貪污罪比從前大大加重,但他還不滿足,另外頒了《大詔》,當做治官員的特別法。雙法並行。台灣也一模一樣。

苛法反成治貪漏洞

《中華民國刑法》中本已有對貪污的處刑規定,但為抗戰需公布「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戰後修定成「動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可見這法本是戰爭、戡亂時期用的,民主化後,本應廢止回歸常態的《刑法》,不料只拿掉動員戡亂幾個字便繼續用。終於成朱元璋體制。
 
由於法太嚴,又有戰時便宜行事風格,本身很不嚴謹又和《刑法》糾纏不清,更和現代罪刑法定原則或人權原則格格不入,於是遇貪不是檢察官偵辦不下去,就是法官判不下,貪污罪起訴後判刑比率竟低到1/5。不嚴謹的苛法反造成了治貪的漏洞。
 
社會現代化後貪污罪成智慧型犯罪,除非過程中被監聽,否則幾乎找不到對價證據。再加上,不能否定選舉獻金的現實,還有政務官、事務官分途後,舊的貪污罪若要涵蓋全面公職,常有困難,於是各國都出現「辦小吏,不辦大官」的情形。
 
因應這局面,便發展出專以民選公職、政務官為主要對象的《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等法律。不幸台灣這些法律制定時一再受干擾常阻攔,未能完善。

重刑不只已證明效果不彰,對社會強大的羶色腥效應更會造成,只要案子發生政治上的炒作和對立便沒完沒了的後果。所以現代化的肅貪應從這方向進行,不該仰賴朱元璋遺產。重刑固更能滿足社會洩恨情緒,但立法目的應不在此,而在理性的有效防貪。
 
作者為民進黨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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