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本文由 謝謝你9527 分享 ‧ 2006-06-12 ‧ 顯示 2,930 次 ‧ 轉寄 3 次 ‧ 短評 10 篇 ‧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絕對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第1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法律規定的)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站長註:
個人持懷疑態度,因為系統商直接把該門號停用就能中止損失了,有必要幫用戶找回手機嗎?

0.00 0 votes
1
3
5
7
9
請按數字進行評分

Plurk 噗浪請以1~9的評分代表由負面到正面的感受,統計數據將決定資訊的參考價值。謝謝!

寄件者: 為避免成為廣告信跳板,本功能限會員使用!加入會員
收件者:
留言:
 
forward collect
collect title
collect button
  •  手機

keword icon
關鍵字建檔說明
  1. 關鍵字是您認定內容相關性或方便記憶、搜尋的用詞。
  2. 以名詞為主,避免用詞習慣的差異。
  3. 設定欄位上方為目前的關鍵字詞及得票數。
  4. 被勾選的關鍵字代表您所投的認同票。
  5. 您可勾選這些選項,或由設定欄中新增更多關鍵字。
  6. 新增關鍵字時,請以空白或斷行來區隔關鍵字。
為了更容易取得相關資訊,請大家協助建檔,謝謝!
顯示/隱藏 列印 列印提示
  1. 您可以點擊右方的「顯示/隱藏」鏈結來隱藏不相關的內容。
  2. 內容確認後,點擊右方的「列印」鏈結或瀏覽器之列印鍵即可。
  3. 完成後,顯示被隱藏的內容即可繼續瀏覽。
◎附加檔案 中的附件有三種不同的呈現方式,均限會員使用
  1. 圖檔類型 以縮圖方式呈現,點縮圖後會浮現原尺寸圖檔!
  2. 檔案類型 以檔名方式呈現,建議先另存新檔,再開啟瀏覽!
  3. FLV類型 支援線上瀏覽模式,請按檔名前方的圓型箭頭;按檔名則是另存新檔。
  4. 檔案開不了怎麼辦?請參考「Office 檔案開不了怎麼辦?
  5. 郵件容量超出 50MB 時,為了節省網站營運成本,僅提供下列會員使用:
    • 贊助會員 mvp ─── 贊助網站營運基金之會員(一天一元)詳細內容
    • 分享會員 vip ─── 長期且持續分享,半年內超過 100 篇以上者 詳細內容
m 小吉= 寧得罪小人, 莫得罪高層 =  Ex MVP icon Gatekeeper icon  於 2006-06-12 01:09:41 說
我覺得系統商不會在意那一點話費損失囉..........
搞不好他要找手機要話費的財力還更多..........
m 星空夜語  Gatekeeper icon VIP icon  於 2006-06-12 01:40:46 說
想太多了..手機找的回才有鬼
這根本就是小道消息
1.3連單不好拿(警察才懶的管最多備案了事)
2.對方要是詐騙集團你自己也倒楣(要是拿去打0204...)
3+4通信業者才不會吃你那套自己不掛失..損失要自己負擔..
m jun  Gatekeeper icon VIP icon  於 2006-06-12 06:19:45 說
..........
該聽誰的!!!
m 皮皮妹  Ex MVP icon  於 2006-06-12 09:38:02 說
聽星空的好了~省的麻煩~還有阿~手機不要買太貴
m wu sir sir= don't worry, be happy! =  Gatekeeper icon  於 2006-06-12 13:44:09 說
到警局備案,再報失電話,終止賬戶!
m Valerie  Gatekeeper icon  於 2006-06-12 16:08:50 說
是啊!我也覺得要終止服務!這些是那些不負責任的人寫出來的啦!
m 丫聰  Gatekeeper icon  於 2006-06-12 17:14:43 說
星空講得對啦~趕快掛失才是王道
m Mazda3= 漫漫北國之旅 =  Ex MVP icon Gatekeeper icon VIP icon  於 2006-06-12 17:52:55 說
現在手機如果丟了,可透過電信警察幫忙,是可以找的回的,本人有問過系統業者,所以如果撿到手機,最好是交給警察局,千萬別亂用,抓到是要吃官司的..因為現在手機裡面都有設定一組號碼(不是SIM卡),電信警察可以追蹤的到..
m Kris  於 2006-06-12 18:08:21 說
多年前我曾手機遺失,本來想報警,後來我的警察朋友告訴我,只要報警,警局一律受理,問題就在後續上法院就夠讓人頭痛,尤其對上班族來說,還得請假配合上法院,手機也不能確定百分之百找回,所以手機遺失切記先停話
m 青春無價  於 2006-06-12 19:28:08 說
轉寄的人,說不定變成幫兇都不知道!
手動
登入

 
 
快速
登入
使用 Facebook 帳號登入
查詢
密碼
 

  • 2013 網站改版公告
  •  
  • 歡迎lon1329加入!
  • 歡迎Judy Rila加入!
  • 歡迎TC加入!
  • 歡迎太陽餅加入!
  • 歡迎Mzzzz加入!
  • 歡迎anthony899841加入!
  • 歡迎jbtu加入!
  • 歡迎安安加入!
  • 歡迎柯國斌加入!
  • 歡迎Walis Nokan加入!
  • 歡迎Rachel Green加入!
  • 歡迎James Doe加入!
  • 歡迎James Vergara加入!
  • 歡迎Sofia Vergara加入!
  • 歡迎Cindy Cheng加入!
  • 歡迎鄭母菌加入!
  • 歡迎Jin Chen加入!
  • 歡迎Wei Zihan加入!
  • 歡迎林依依加入!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