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期轉鉅款 當心遺產泡湯

‧本文由 James Tseng 分享 ‧ 2013-03-06 ‧ 顯示 2,132 次 ‧ 轉寄 34 次 ‧ 短評 0 篇 ‧
親屬重病期間,千萬不要隨便將其銀行帳戶的存款提領至其他人的帳戶,國稅局有一宗案例,一名納稅人因為將其重病配偶在銀行存有的2億餘元存款提領一空,且隱匿未申報,結果被稅捐機關查獲,連補帶罰繳交1.8億元遺產稅,遺產幾乎化為烏有。

財政部提醒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任何提領存款作法,都會被國稅局查核資金流程全數掌握,一旦繼承人無法證明存款用途,所提領金額仍應併計遺產課稅。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申報案,發現甲在配偶乙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以密集且鉅額轉帳方式,擅自將乙在金融機構的2.04億元存款轉至他個人的銀行帳戶,且在乙病逝後,申報乙的遺產稅時漏未申報2億餘元轉帳金額。

事後經國稅局查獲,認定甲逃漏遺產稅意圖明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將甲在乙重病期間所提領的2億餘元存款,全數併入乙的遺產總額課稅,補徵遺產稅額1.02億元(因屬遺產稅率降為10%前的案件,遺產稅仍按50%計徵)。

國稅局除補稅外,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移罰,經裁處甲還要再繳納漏稅罰鍰8,184萬元。合計甲在乙重病期間意圖將存款轉帳的行為,一共付出1.8億餘元的代價,形同乙生前的2億元存款瞬間化為烏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當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且不能證明用途,應將提領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切勿心存僥悻,以免被查獲不僅補稅還會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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