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刀前必做保命術:害怕被「開錯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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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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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媛(化名)的雙胞胎妹妹被醫師告知可能罹患了乳癌,這名某醫院的乳房外科醫師並沒有依照國際上所遵循的乳癌標準處置流程,先以粗針穿刺抽取病灶部分組織,進行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罹癌後,再開刀進行乳癌的切除手術;相反地,主治醫師直接要求小媛的妹妹,在簽署手術同意書後,馬上進開刀房進行病灶的切除手術。雖然小媛的妹妹在手術時取下的病灶組織,經由物理檢查,確定罹癌,但如果物理檢查結果是良性、不是癌細胞的話,醫師無緣無故將病人好好的乳房切下來,勢必又會引起另一起醫療糾紛事件,過去,國內就曾發生過數起類似的事件。
其實,不只是乳癌,只要是需要動刀的手術都有可能會發生類似的疑慮,最為民眾所熟悉的就是左右腳、左右手開錯刀、左右腎臟切錯等。多年前,北部一家醫學中心就曾發生過泌尿外科主治醫師,因為病人的腎臟在影像檢查下,發現疑似腎臟癌的病灶,就直接剖腹將疑似出現癌細胞的腎臟取下來,經由病理切片檢查後,才發現醫師將病人好好的腎臟給切除了,事後,病人不曉得這回事,但醫院內的醫療人員則心知肚明,不敢向家屬說明。
一名乳房外科主治醫師無奈地說,醫院要績效,同仁間也有競爭的壓力,醫師為爭取時間、爭取業績,甚至自恃過去的豐富經驗,乾脆先切了再說,在國內,這種情況,會這樣做的醫師,不能說沒有,但多數的乳房外科醫師還是會秉持著公認的處置流程,先進行粗針抽取,確定罹癌,才會進行乳房切除手術。
不必要的手術,常見醫療糾紛
除了開錯刀,可以不開刀而開刀,也是造成醫療糾紛的原因之一。40多歲的末妹及小平(皆為化名)在20多歲生育年齡時,因為子宮的問題,而被醫師要求進行子宮切除手術,由於子宮切除後,無法生育,末妹及小平只好選擇和已離婚、有撫養前妻兒女的年長男子結婚,並養個狗兒子、狗女兒,以輔慰心靈上的不足。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究發展組研究員邱宜君指出,其實,開刀有風險,即使是割盲腸、剖腹產都會有相關的風險或是併發症,做決定之前,一定要審慎地評估所有可能的治療方案。像是子宮肌瘤這樣女性常見的婦科疾病,其實並非一定要開刀,但是有些醫院為了衝量,只要病人已經沒有生育能力和生育計畫,就會直接提議拿掉子宮。
常見的「金雞母」手術還包括了剖腹產。產婦在待產過程中,如果沒有獲得足夠的衛教和團隊支持,如何因應疼痛而恐懼,加上醫院浮濫催生使得待產的過程更加痛苦……,最後,這些根本不適用剖腹產的產婦,才會「要求」剖腹產「順便」選時辰,並非如外界所說的,純粹是迷信或怕痛。
人工膝關節置換也不見得是必要手術。大林慈濟醫院關節中心主任呂紹睿表示,退化性關節炎病人的治療處置,會因病人找到的醫師而有不同的答案。就退化性關節炎的處置,有關節鏡手術、關節切骨矯正手術、部分關節面整形手術、人工關節置換手術等,多數醫師會依據個人經驗、個人的專長來說服病人,選擇醫師個人比較偏好的手術方式。
這一、兩年植牙的風氣頗盛行,醫改會也接獲不少植牙、拔牙的糾紛案例,不少民眾抱怨植牙前不知植牙費用昂貴,有費用上的爭議;也有的是對於植牙、拔牙後的成效不滿意,比如說咬合變差。邱宜君說,植牙、複雜性拔牙(例如智齒埋在牙肉裡面、牙齒橫著長)就像個小型手術,也有風險,不可不慎。
外科、婦產科、麻醉科,醫療糾紛前3名
呂紹睿語重心長地指出,他所看到有關醫療不良事件的發生率最高的統計報告,大約是2成,但據他瞭解,實際的發生率應該會更高,因為很多的事實是被掩蓋了。他進一步解釋,各種醫療作業的細部環節實在太多了,不論是給藥、開刀,每個步驟都需要一再地確認,以避免發生錯誤。但醫療人員也是人,每天都在做習慣性的動作,很容易疲乏,偶爾犯錯是無可避免的。
邱宜君以醫改會接獲到的申訴電話分析,所接獲到的醫療糾紛申訴案件大多是以動刀的手術居多。過去曾有學者統計發現,外科、婦產科、麻醉科,是最常發生醫療糾紛案件的前3名。
其實,手術容易有紛爭和其特性有關:
1手術對於人體的傷害性很大,如果結果不如預期,甚至出現併發症,當然就很容易發生衝突。
2手術室是個封閉又神祕的空間,家屬又不在現場,病人又因為麻醉而處於無意識的狀態中,如果手術不成功或不理想,難免會引發病人及家屬的猜忌。
3手術治療的專業度高,一般人難以理解,醫病對於手術的認知有差距,很容易產生誤解。
4手術醫療是一個團隊的工作,有許多環節,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會出現誤差。
以北部一家醫學中心的案例來說,曉雯(化名)的母親在施行過泌尿道手術後,由醫院委外的工作人員將曉雯的母親推到病房,未料,在將病床推往病房的途中,該名工作人員不察,曉雯母親的導尿管線被勾到,造成曉雯母親腹部出現撕裂傷,原本好好的一顆腎臟也被拉扯到,在急救的過程中,醫療人員只好將受傷的腎臟切除掉。曉雯的母親因為平白無故少了一顆腎臟,終日抑鬱寡歡,院方將過錯推到委外的工作人員身上。曉雯說,她們不怪院方,因為醫院的環節多,一不小心,就會發生意外,但院方高層遲遲不向她們家人道歉,還把所有過錯推到收入不豐的工作人員身上,這是讓她感到最不公平的地方。
法律途徑判決,病方勝訴機率不高
根據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組的統計,1987到1995年司法機關委託的案件每年平均為128件,1996到2000年為257件,2001年開始超過400件,這幾年每年所完成的鑑定案件約430件。曾有人估算,這些進入司法訴訟的案件只占醫療糾紛案件的10分之一,因此,有部分的糾紛是調解、和解了事。
過去長庚大學醫務管理學研究所曾針對國內衛生局醫審會調查,發現2002年調解總量為284件,占總醫療糾紛調解量的23.4%,調解成功的只有4成,而美國的醫療糾紛案件有38%是以調解的方式達成和解,仲裁成功的比率為8成。顯見不少民眾不知道、不清楚政府單位有提供申訴調解的管道。醫改會也曾發文到各地衛生局醫療調處單位詢問,根據衛生局的資料,調處和解成功率大約是6成。
發生醫療糾紛,有人可能會選擇抬棺抗議,有人請民意代表關說或開記者會,也有人遵循法律途徑(如上述的打官司或是進行調解),但經由法院判決病人、病人家屬勝訴的機率不算高。
東吳大學社會學系曾針對臺北榮總於2007、2008年所接獲到125件個案進行研究,發生的原因以手術不當最多(35.2%);就科別來說,以外科部最多,20.8%,同樣需要動刀的婦產科也有11.2%;有28%求助司法機構。
醫療屬專業,病方舉證不易
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則收集國內21家地方法院於2000到2008年6月30日的民事醫療糾紛案例判決進行分析,發現560名被告中有469名是醫師,被告醫師的前3名分別是外科(92人)、婦兒科(90人)、內科(89人);在372件判決中,病人勝訴的案件只有69件(18.5%),病人獲賠的最高金額為2千7百多萬,最低才5萬多元;從醫療事故或傷害發生到判決,最長可以拖到20年,最短1年,平均為4.2年;如果病人及家屬同時有提出民事、刑事訴訟,總計122件中,有5件病人告贏了刑事,卻輸了民事,有15件病人輸了刑事,則贏了民事。
醫療糾紛訴訟的判定,需要專業的醫療背景,一旦進入法律的過程,就非常需要舉證,曾有人提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可能」,對於多數處於醫療弱勢的病人及病人家屬來說,舉證、找出法律上認定有力的證據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就連法官也有專業上的不足,也需要仰賴醫界的幫忙。曾有國內的一項研究調查發現,從2000年到2008年6月30日的醫療糾紛刑事判決書中,312名被告醫師中,有高達74.4%獲判無罪,80名判決有罪的醫師中,刑期最高的為3年,最低的才拘役10天,有64人可緩刑或易科罰金,實際入監服刑的才16人,遠低於一般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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