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子女111萬內 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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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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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5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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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台南許太太問:若是先生先匯給太太111萬元,然後太太再將111萬元匯給小孩,這樣會被課贈與稅嗎?A:財政部賦稅署回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先生若匯款給太太,不論金額是多少,都不會被課徵贈與稅。
但如果太太將先生匯給她的111萬元存款,再轉匯給子女,依今年度起,贈與稅免稅額已從原本的100萬元提高至111萬元,也就是說,只要太太當年度沒有其他的贈與,贈與總額不超過111萬元,就不會被課徵贈與稅。
此外,父母如果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父母還可分別再多出10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等於是當年度父母可分別贈與211萬元給子女,完全不會被課徵贈與稅;至於所謂「子女婚嫁時」,目前國稅局的認定為「婚嫁前後六個月」的贈與。
稅務問答》次親等代為繼承 遺產扣除額不變
【經濟日報�桃園訊】 2006.11.24 03:05 am
龜山陳先生來電詢問:如果親等近的繼承人拋棄繼承,由人數較多的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是否享有更多的遺產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等,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中有未滿20歲者,並可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人每年加扣45萬元,不滿一年或餘數不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不過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為免利用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增加扣除額,所以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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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於 2007-02-28 09:44:08 說 有誰可以給我????? | |
point
於 2007-02-28 10:49:33 說 改天再研究 | |
小祐
於 2007-03-01 14:48:26 說 原來如此啊 | |
A-Fan~
於 2007-03-18 13:12:47 說 是哦~還有分呀~ | |
丹娣
於 2007-05-29 02:02:38 說 中華民國萬萬稅~繳稅又沒啥社會福利=.=都被a光了~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