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自保 三招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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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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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4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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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施茂林】有兩個老人家是鄰居,他們常結伴參加老人會。某天,他們各收到一份業者寄來的按摩器。第一個老人家心想,自己又沒買東西,所以打電話去通知,說不要這份按摩器,業者不理,老人家就把按摩器隨意丟在外頭。後來,業者派人來收帳,老人家當然不願意付錢;業務員說:「你不買就算了,還亂放,按摩器淋到雨都生銹了,要賠錢!」但老人家還是不理他,業務員只好無功而返。
不請自來 沒有付款義務
有書商的推銷人員鼓起如簧之舌,以三折優待向某學生推銷書籍,學生心動地簽下意願書;收到書才發現內容普通,印刷品質也很粗糙,跟當初想像的差太遠,要退貨;對方卻說收到東西就等於契約成立。
學生請教法律老師後,知道其實不用任何理由就可以退貨,成功把書退掉,書商也沒轍。
一個太太到學校接送小孩,碰到推銷兒童百科的業務員,也訂了一套3萬元的書,結果回去被先生責罵:「家裡哪有這個預算?」也打算退貨,但遭推銷員警告:「如果不買,就是詐欺!」她心想事態嚴重,就算了。
其實,這種情況根本不會成立詐欺。
郵購商品 7日內可逕退
以上的事例,常見於郵購或訪問買賣型態,案主的處理方式各不同,也不見得有正確的法律認知。其實,如果消費者不願意買,得在收到商品七天內逕行退回,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如果已經通知業者取回,而他們不取回或是無法通知,你也不用對收到的商品負保管的責任,就像上述老人家把東西放到屋外去淋雨也沒關係。
當然,如果商品本身有瑕疵、缺陷,不符合消費者的需要,法律也有周密的保障規定。
民法規定,出賣者要負物品的「瑕疵擔保責任」,同時要負「不完全給付的債務不履行責任」(第227條)。所謂「不完全給付」就是不依照債務的本旨給付,比如店家賣給顧客一副不足度數的眼鏡。這兩種責任可能是並存的, 消費者可以擇一主張,請求賠償。
物品瑕疵 可向廠商索貼
另外,民法第191條之1還規定商品製造人的侵權行為責任,當商品的生產、製造、加工或設計有欠缺,以致消費者受到損害,像有人使用劣質 保養品,臉部竟灼傷,廠商該賠。當然,廠商也不用付無限責任,舉例說,有人在停電時被困在電梯近20小時,造成損害的原因跟電梯本身無關,就不見得能向電梯製造商索賠。
2004年以後,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得更細,除了製造商,也對經銷商、進出口商和服務業訂有相關責任要求:第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要符合「健康」和「安全」標準;第二,有危險性者,應收回商品或停止服務。第三,菸盒上常見「吸菸有害健康」的標語,或果凍的包裝袋上印著「含果粒,小心吞食」文字等。
消費者自我保護,不外乎幾個途徑:第一,找廠商負責;第二,提起訴訟;第三,循救濟管道,像小額糾紛有小額訴訟程序,或者依消保法去申訴或申請調解。
(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每周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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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於 2007-05-30 06:44:06 說 現在的市場競爭 廠商花招也越多 服務沒提高 陷阱卻越多.......... | |
小祐
於 2007-05-30 09:25:23 說 恩恩,要懂得自保,法律是給懂得人使用,要保障自己的權益。 | |
happydog= 遠離顛倒夢想 =
於 2007-05-30 14:52:08 說 在業績的壓力下, 人的智慧(或者小聰明)都用到歪路及偏門上了; 當誠信不再是普世價值, 人類行為和認知模式又得重新洗牌了。 人的短視近利,為以後種下無盡的麻煩, 這種果報,日日在浮現,天天在更新。 | |
point
於 2007-05-31 12:46:39 說 要注意一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