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億稅從天降 不懂法律很吃虧

‧本文由 a1211 分享 ‧ 2007-11-05 ‧ 顯示 3,565 次 ‧ 轉寄 11 次 ‧ 短評 7 篇 ‧
屏東婦人→ 姊姊配偶子女都辦拋棄繼承,她沒去辦,結果,11億落她頭上… 4歲男孩→ 外曾祖父內外子孫24人,都辦了拋棄繼承,代書把他漏了,結果,700多萬債落身上…

記者謝龍田、曹敏吉/高雄報導

富家子弟爭奪遺產,時有所聞;但是,在經濟環境欠佳的現今台灣社會,有更多人急於拋棄先人遺產。其中包括繼承姊姊11億稅款的屏東縣林姓婦人,與繼承妻子數億債務的高雄市簡姓男子,屏東一名四歲小朋友更憑空繼承了外曾祖父的700多萬元債務。。

南部某政壇人士媳婦林姓婦人,因姊姊85年去世時後,姊姊的配偶、子女均已辦理拋棄繼承,但她沒有,被迫繼承她姊姊高達11億餘元的稅款,近8年來她已打了不下5次的官司,請求承繼權不存在,高雄地院最近一次在上月底的判決,仍駁回她的請求,因她提起訴訟時早已過了辦理拋棄繼承的時效。

林婦姊姊留下鉅額遺產,包括地、房子和債權價值16 億餘元,因她姊姊另有更多的負債,她的配偶、子女無意繼承遺產,早已在她死後2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89年間高雄市國稅局開單向林婦催繳5億9000多萬元的遺產稅,另應繳交同額的罰款,林婦說這些天文數字的債務簡直是天上掉下來的噩夢,把她整個人生都搞亂了。

屏東縣鹽埔鄉四歲的蔡姓男童,外曾祖父三年前病故,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內外子孫輩共24人,都辦了拋棄繼承,卻唯獨把他漏了,使他必須獨自承擔700多萬元債務。家人去年底發現,代他聲請拋棄繼承,因超過法定時限被駁回,幾次提出抗告都被駁回,家人打算聲請釋憲。

蔡姓男童的母親說:「不懂法律的人很吃虧」。她兒子才四歲就無端背負700多萬元的債務,以後不能開戶、名下也不能有財產,否則就會被債權銀行追繳。

屏東地方法院家事庭長廖文忠說,本案再抗告成立的可能性很低,很可能再被駁回。因為適用的法規並無明顯錯誤,法律規定在知悉繼承的兩個月內要辦理拋棄繼承,超過期限再提抗告,很難成立。

法界人士表示,未來民法會修改,清算被繼承人債務大於資產時,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就自動拋棄繼承。

但法律不追溯既往,就算修法,蔡姓男童仍須背負700多萬元的債務

另一名高雄市陳姓婦人本月2日燒炭身亡,死後債主找上他的丈夫簡姓男子,丈夫才發現三度改嫁的妻子有多次詐欺前科,生前負債數億元,前三任丈夫都曾被拖累破產負債。因有前車之鑑,他正積極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簡姓男子說,妻子有簽賭六合彩惡習,負債累累,之前曾多次鬧自殺送醫。前陣子挪用社區發展協會250萬元公款曝光,區公所等單位追查,壓力更大,才會燒炭尋短。

【 2007-05-25 / 聯合晚報 / 3版 / 話題 】


法官「拋棄繼承」新解 4子免揹千萬債
法官判決給希望,母子5人免揹千萬債。
2007/08/12 13:11
地方中心�中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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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法定時間,沒有拋棄繼承而背負千萬債務!台中縣有一戶林姓人家4個子女,11年前他們父親經營養豬場不利,負債1000多萬,病重過世後,子女繼承1700萬債務,因為過了時效,母親4度聲請拋棄繼承都被駁回,最後法官以當時孩子年幼,無法自行判斷,判准長子成年後可以拋棄繼承。

單親的林媽媽在自助餐店當廚師,靠著微薄的薪水養活4個兒子,即使生活辛苦,但現在她總算可以鬆口氣,因為11年來母子5人繼承先生1700萬債務的重擔,終於可以卸下來了。

林媽媽(96.6.26)說:「我很開心,心裡放下一顆很大的石頭,還孩子一個健全的人生,真的現在信用不良,以後沒有未來。」

11年前先生經營養豬場,遇到口蹄疫風暴,負債1000多萬,年底因為肝病過世,母子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承受龐大債務,當時4個孩子最大10歲、最小才6個月,林媽媽4度聲請拋棄繼承都被駁回,最後在律師協助下,法官以當年孩子年紀小,沒有足夠能力判斷是否要拋棄債務,做出全國首例成年拋棄繼承的判決。

律師林瓊嘉指出:「法官突破傳統的看法,他認為說給一個貧窮孩子的家庭未來希望,讓孩子力爭上游的時候,不用承擔爸爸媽媽的錯。」

林媽媽的4個孩子貼心上進,老大半半工半讀,老二念軍校當上士官分攤家計,法官的判決免除了全家債務纏身的痛苦,讓他們有了新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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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常識】繼承方式知多少?(一)
作者﹕執業律師 陳惠如

若要問起「繼承」二字,相信這也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一談起繼承的問題,的確會讓人切切實實感受到錢財是生帶不來死帶不去的。一個人的不幸往生,不管是大人物或是小老百姓,只要曾在社會上與人交往過,多少會和別人有金錢往來,舉凡領薪水、借錢、買賣等等,都和錢脫離不了關係。那麼隨著一個人的離開人世,這個人身後遺留下來的財產關係就得要處理處理,別人欠的不會因此就沒了,而欠別人的也一樣不會就這樣算了,換句話說,就是要「清算」這個人的財產關係。

台灣民法規範的繼承類型一共有三種,「包括的繼承」、「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所謂「包括的繼承」,就是不管財產或負債一律接收,若是經過結算,發現財產比負債多,那麼等還完債務後,繼承人可以取得剩下財產;若是最後發現負債比財產多,那麼繼承人就要幫忙還債了。

而「限定繼承」是怎麼回事呢?就是當被繼承人的財產和負債經過結算後,如果有剩的,可以取得這個部分;如果沒剩或甚至是負債,那麼就負債部分可以不用負責。簡單地說,就是有剩就拿,沒剩就不管。

那麼什麼又是「拋棄繼承」?這種更乾脆,就是不管有剩也好沒剩也罷,完全不要。不管財產和負債相加減後的結果如何,繼承人總之就是什麼也不要。

我們還是來舉個例子比較容易理解,假設現在有個甲老爹過世,甲老爹在過世時的親人只有乙兒子和丙女兒。甲老爹遺留有一百萬元存款,不過在同時也在外頭向人借了一百五十萬元。依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乙兒子和丙女兒可以繼承甲老爹的財產。

甲老爹過世,處理甲老爹的繼承問題時,甲老爹稱「被繼承人」,而可以繼承甲老爹財產的乙兒子和丙女兒就稱為「繼承人」。這個例子很簡單,經過結算後我們發現甲老爹其實是遺留有五十萬元的負債,那麼這五十萬元有沒有人要替甲老爹還,就得要看看乙丙是主張那種繼承方式。

如果是「限定繼承」,由於甲老爹是負債大於財產,所以結論就是乙和丙不用替甲老爹還債。那如果是「拋棄繼承」的話,結論就更明顯了,如果是這樣的話,乙丙可說是和甲老爹的遺產一點關係也沒有。如果乙丙既沒主張「限定繼承」,也沒主張「拋棄繼承」,那麼就要適用「包括的繼承」,此時乙丙就要替甲老爹還這筆五十萬元的借款。

包括的繼承是民法上的原則性繼承方式,如果繼承人並沒有在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那麼就一律要適用「包括的繼承」。至於「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主張的法定期間和方法,我們先留待下回囉。

10/19/2005 12:21:47 AM


【生活法律常識】繼承方式知多少?(二)
作者﹕臺灣執業律師 陳惠如

包括的繼承是台灣民法的原則性繼承方式,也就是說,當繼承人沒特別向法院表明要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那就是依「包括的繼承」作為繼承的方式。

這種繼承方式規定在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的就是「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這個條文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不是「限定繼承」,也不是「拋棄繼承」,那麼就依「包括的繼承」,這也是為何我們會說「包括的繼承」是原則性的繼承方式。

嚴格的來說,「包括的繼承」並不是民法條文內的用語,大家如果翻翻六法全書條文可是看不到這個用語的,民法就是只有稱為繼承而已,只不過為了和其他二種繼承方式作區別,所以法律學者在談論這種繼承方式時會這樣稱呼,也比較容易理解。

「包括的繼承」不用特別主張就可以當然適用,然而若是要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向法院表明了。「限定繼承」的主張,依民法第一一五六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由於「限定繼承」是有剩有拿,沒剩不管,所以到底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是正數或負數就至關重要,因此在主張限定繼承時,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其實是要經過一段的清算關係才能完結。

因此,在主張「限定繼承」時,被繼承人除了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明要主張「限定繼承」,另外也必須同時開具遺產清冊給法院,這樣才能進行被繼承人遺產的清算。至於「拋棄繼承」,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要求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由於「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什麼也不要,因此和「限定繼承」相較,自然「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只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明這樣的主張即可,至於開具遺產清冊的事就沒有必要了。

不過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主張「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是不一樣的,前者是「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後者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這有什麼不同呢?實在是大有不同了,由於「繼承開始時」(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點)的時間是固定的,因此算此時起算的三個月,在時間上是固定的。如果是以「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來起算,那麼可以主張「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可是會因人而異的。

例如上回甲老爹的那個例子,如果甲老爹過世時,丙女兒由於遠嫁他鄉,是事隔多年後才知得甲老爹過世的消息,那麼即使甲老爹過世多年,丙的確可以在多年之後再來主張「拋棄繼承」的。

有些人在生前看來似乎有些風光,其實身後留下的是一大批債務,再加上有時候繼承人根不知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狀況,再加上民法是以「包括的繼承」為原則,因此實務上時常出現一些繼承人由於沒能及時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因而要背負一大堆債務的。因此要提醒讀者們,對於類似的繼承事件,若預計要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要特別注意時間上的限制才是。

10/29/2005 12:36: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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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reader  MVP icon Gatekeeper icon VIP icon  於 2007-11-05 08:34:22 說
不合理的法律條文 盼能儘速修改.
m 歐吉桑  MVP icon Gatekeeper icon  於 2007-11-05 12:22:30 說
pictographic要把這法律常識通知親朋好友知道
m ian  Ex MVP icon  於 2007-11-05 20:00:49 說
了解一些法律常識,對自己很有幫助
m point  Key icon Gatekeeper icon  於 2007-11-05 20:31:28 說
要多了解一些法律
m 台客  Ex MVP icon  於 2007-11-05 22:02:20 說
是應該多瞭解這方面知識
m Rico  於 2007-11-05 23:57:15 說
拋棄繼承的觀念是很重要的...當身亡後的負債大於資產的時候...不過...我是認為國內的法律還是有些小漏洞哩
m mowein  Gatekeeper icon  於 2007-11-06 08:19:17 說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 要怎麼知道自己得繼承?是有人來說,還是從知道人死掉後? 法律條文不管怎麼改,還是會有很多不合理...所以還是學學吧!!""法律只保謢懂法律的人""這是我學法律第一件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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