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違規設立招牌廣告,為什麼要處罰出租人?

‧本文由 asd 分享 ‧ 2008-02-25 ‧ 顯示 3,768 次 ‧ 轉寄 5 次 ‧ 短評 2 篇 ‧
文/黃育衫

招牌廣告之設立,屬建築法上所指之雜項工作物。

設立廣告招牌,依法亦應向主管機關請領「雜項執照」,視該廣告招牌之造價而定(各縣市規範不一)在一定價額以上之招牌廣告設立,申請雜項執照時,應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房屋使用上所生之公共安全,不因出租於他人,而使所有權人之責任排除,建築法第77條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建築法第91條又規定:違反第77條之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您的房子出租給他人(承租人)使用,應於租賃契約中載明「承租人違法使用時所生之損害、罰款,均由承租人負擔」等類似之約定文字。「倘承租人因違法使用房屋,致生出租人受有損害,經催告仍不改善者,出租人並得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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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point  Key icon Gatekeeper icon  於 2008-02-29 12:36:26 說
原來是醬ㄚ
m 力引張  於 2011-07-14 04:51:10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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