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製他人網路照片 刑期 3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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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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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2010.10.25 自由時報讀者來信問:
為了增加收入,我在課餘時間從事網路拍賣,因拍照技術不佳,拍攝的商品照不太好看,之前看到其他賣家的商品照,除拍攝技術好,又聘請模特兒代言,讓商品形象加分不少,若拿過來借用,有什麼法律責任?
黃建霖律師答:
網路上其他賣家的商品照片,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之「攝影著作」,一經拍攝者拍攝,該張照片就享有攝影著作權。
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重製其他網路賣家商品照片,依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著作權人對未經其同意而使用攝影著作之人,依同法第84條第1項及第88條規定,可請求侵害攝影著作之人,將其侵害排除並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肖像是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為重要的人格法益,如果使用含有模特兒的其他賣家商品照,會構成侵害該名模特兒肖像權,肖像權人除得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要求侵害者將照片下架外;也可對侵害肖像權之人,依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情節重大,亦可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慰撫金。
未經同意使用網路上其他賣家聘請模特兒所拍攝的商品照,除可能違反著作權法,亦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為避免觸法,或可參考他人拍攝構想,自行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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