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歧視弱勢團體的社會迴圈 談強制愛滋病患遷離社區的法院判決

‧本文由 Carol Huang 分享 ‧ 2007-01-10 ‧ 顯示 3,860 次 ‧ 轉寄 3 次 ‧ 短評 4 篇 ‧
2006-10-13╱民生報╱第10版�陳長文

報載收容愛滋病患和愛滋寶寶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經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以違反住戶規約:住戶不得在社區內從事收容或安置傳染病業務規定為由提起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十一日判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必須遷離現址。

要評論這個事件,必須先建立一個概念:社會問題是一個環環相扣的迴圈。換言之,看似獨立的個別事件,其實牽連諸廣,很難從單一面向即可清楚理解事件的所由與所解。愛滋病患和愛滋寶寶被社區居民排斥,其牽涉的問題層面不只包括法律,還包括政府政策、資源配置與社會觀念。

從法院判決觀察-判決結果與法牴觸,承審法官竟看不到自己的嚴重歧視。

首先,法院的判決甚有問題,社區規約的法源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寓條例),惟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愛滋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限制拒絕其住居之權,已明顯違反該條規定。在法律的適用優先性上,愛滋條例屬特別法,一旦兩條例有牴觸情形,亦應優先適用愛滋條例。

復依我國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等規定,對於公寓條例之解釋允應不違憲法並與為愛滋條例相調和,若無法為合憲解釋,則其規定亦因牴觸憲法而無效。或有疑問,社區不能禁止愛滋病患移入,那也不能限制感染SARS或伊波拉病毒患者的住居權囉?這一問,剛好問中本案的重點。依傳染病防制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於該法所定傳染病人,「非因公共防治要求,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換言之,出於公共防治要求,對特定傳染病患,即有限制住居可能。

而愛滋條例中,其對愛滋病患之權利限制,僅於第六之一條第二項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顯示,愛滋病基於傳染途徑的相對可控性,其權利保障程度要高於其他傳染病患者。

若深入一步做法條分析,有權「限制」愛滋病患權利者限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而且僅能對「從事之工作」為限制,無論如何,社區管委會都沒有資格與權利限制、歧視愛滋病患的住居權利。

總之,筆者很遺憾,地方法院承審法官竟看不到自己判決裡的嚴重歧視。

在批判別人之前,要先有「假設的同情」

實際上,特定弱勢團體受到社區民眾的排擠,並非個案。2003年有「台灣啟智技藝訓練中心」進駐桃園縣中壢市某社區被阻事件;2004年「北縣康復之友協會」在新莊市設立精神復健機構遭民眾持續抗議事件,以及發生於不久前,台中向陽之家受虐兒遭社區居民排擠事件等等。

這些頻繁的抗爭,對弱勢團體進入自身生活圈的反抗,在在顯示,類似問題不只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也包括了社會價值觀以及政府角色扮演等面向的問題。甚至可以這麼說,要單純從實證法律中進行分析,反而是最簡單的,我們可以很容易地得到居民不該排拒、也沒有權力排拒特定弱勢團體以合法管理進駐社區的結論。然而,這個法律結論作出來之後,就會解決類似的社會問題嗎?若作如此想,似乎就顯得天真了一些。這是我們為什麼必須進一步從社會觀念與政府角色的角度深入思考的緣故。

首先,身為多重障礙兒,或正確地說「多重挑戰兒」的家長,如果你要問對類似弱勢團體遭到歧視的感受,我毫不猶豫地告訴你,我很痛心,我覺得這些居民缺乏為他人處心設想的能力。

然而,要釐清問題發生的究竟,單從這樣感性、單一角度出發是不夠的。英國哲學家羅素(Bertrand Russell)曾說:「在我們批判別人之前,先要有一種『假設的同情』。」羅素這句話,可提供我們討論愛滋病患遭排擠問題一個很好的參考。

從居民角度設想-他們在擔心什麼?他們擔心的問題是否會發生?

換言之,不管感性的傾向如何,我們都必須試著站在社區居民的角度,去想三個問題:

一、他們在擔心什麼?

二、他們擔心的問題是否會發生?

三、即使他們擔心的問題存在,是否就構成社區拒絕弱勢團體進駐社區的理由?

第一個問題,他們在擔心什麼?很明顯地,他們擔心既有的生活品質受到影響,既有的生活秩序受到威脅。因為愛滋寶寶也好、受虐兒也好,其他的身心挑戰者也罷,社區居民不了解這些孩子、病患或身心挑戰者,並將這些弱勢團體加上了一個「與己不同」的標籤,透過這個標籤的賦加,社區居民也同時為自己創造了不確定的恐懼感,他們擔心這些弱勢團體會作出什麼不可預期的事情,威脅他們既有的生活。由於社區居民自己先有抽象的擔心,再擴大他們的想像,然後轉化成為一個具體的擔心:例如房價會因此下跌。

第二個問題,他們擔心的問題會不會發生呢?這個問題並不好回答,因為存在著對象的變數,受虐兒、智能挑戰者或精神挑戰者,不同的對象,相應的不確定性是不同的。就愛滋病患居住權的問題,我並不會輕率地斷言社區居民的憂心是無理的,而必須依對象來看,且透過一定的方式,包括建立了解,或依對象由政府或專業團體提供特別的服務。要完全消除社區居民的疑慮,確實有相對困難,因此,這些弱勢團體所面臨的排拒障礙,往往相對較高。

第三個問題是,即使他們擔心的問題存在,是否就構成社區拒絕弱勢團體進駐社區的理由?答案明顯是否定的。現代國家,人權的平等保障是首要價值,特別是不容以「身分」作為區別的歧視,社區居民以進駐社區者是「受虐兒」、「愛滋兒」、「身心挑戰者」為「身分區別」,作為排拒特定弱勢團體的理由,是明顯抵觸現代國家的人權價值的,自然不可能被接受。

從政府角色建言-縮減國防經費,增加輔導人力、補貼社區民眾。

然而,回答完這三個問題後,受到「不確定」影響的居民,如果站在他們的立場去思考,他們可能會提出底下幾個質疑:為什麼要由我來承受這樣的「不確定」(當然,前提是不確定的影響的確存在)?甚至,為什麼不由政府建立一個獨立的社區,來容納這些特定的弱勢團體呢?

我們先來看第二個質疑,為什麼不由政府建立一個獨立的社區,來容納這些特定的弱勢團體呢?則因牴觸了弱勢團體的重要目標-社會化,而顯得不可能。除了重度或有暴力傾向的精神挑戰者,可能需要特別的安置外,包括受虐兒、愛滋兒、智能挑戰者或輕度的精神挑戰者,在照護他們的過程中,訓練他們社會化、融入人群,是照護的重要方法,也是目標。換言之,隔離集中的作法,將損及這些群體參與正常社群生活的權益。

接著讓我們來看第一個質疑,筆者認為,這個質疑,並非全無道理。如果不確定所造成的影響確然存在,社會集體對於弱勢團體的照護責任,理論上似應由社會全體共同承擔,只要求特定社區居民來完全承擔,似不公平。就這一點而言,政府應承擔更多的責任,亦即有義務透過一定的政策輔導,來減輕特定社區居民的憂慮。例如,增加輔導人力,或補貼社區因為接納特定弱勢團體所增加的額外修繕、維護或管理的支出。但這部分,要做到什麼程度,則涉及政府財力的問題,而這也是為什麼筆者屢屢公開主張,縮減每年數千億國防經費的原因。

最後,法律只是解決類似問題最「低階」的方法,但若人民沒有建立成熟的價值觀,能夠尊重弱勢團體參與正常社會生活的權利,那麼,即便法律可以強制社區居民接納弱勢團體,弱勢團體與社區居民間的衝突,仍將會以不同的形式持續存在。

「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禮運大同的世界,何時能夠實現?法律合理規範、政府積極協助以及人民尊重體諒。三者皆備,大同可達。

(作者為法學教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會長)(本文內容同步刊載於《台灣本土法學雜誌》,2006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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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小祐  Gatekeeper icon  於 2007-01-10 09:55:05 說
這些弱勢團體真的很可憐,希望能有兩全的辦法來解決。
m point  Key icon Gatekeeper icon  於 2007-01-10 12:57:31 說
同意樓上的看法
m 戀戀微風  Key icon Gatekeeper icon VIP icon  於 2007-01-11 07:36:23 說
為何在照顧特殊疾病的都是民間
確沒看到政府做什麼
如果政府能建立一特殊疾病院區
有專門醫生照顧這些病人
是否就不會有什麼爭議也能有效控制疫情
m kuni  Gatekeeper icon  於 2007-01-13 12:03:40 說
政府應該設立專區,以避免爭議,別老是讓民間團體當先鋒,畢竟社會福利制度應該是政府來執行,否則,巧立那麼多的稅務名目(包括樂透公益彩劵),卻見不到政府做些什麼,也難怪每年繳稅時民眾的罵聲會連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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