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癱妻允諾顧餘生 法官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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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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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宛諭、江良誠�彰化縣報導】 2007.10.03 03:08 am 彰化縣四十二歲蔡姓男子因妻子三年前中風成植物人,醫師告知復原無望,蔡姓男子遂向法院訴請與妻子離婚,一度引起妻子娘家不諒解,經他表示會安置妻子下半生的生活後,法官判准離婚。
蔡姓男子告訴法官,他與妻子結婚廿二年,育有三名子女,原本婚姻幸福,四年前妻子罹患自發性蜘蛛膜下腔出血,成了植物人,醫師告知妻子恐無法復原;由於正值壯年,身心亦需調適,且家有七十多歲母親及兩名未成年兒子需人照顧,還得忙於工作及維持家計,因而訴請離婚。
妻子娘家原本對蔡男要「休妻」無法諒解,後經蔡男應允讓妻子有一個不低於一百萬元的信託基金,保障妻子往後可以受到妥善照顧後,才無奈釋懷。
鄰居說,蔡姓男子是老實人,因房子被法拍,全家暫時寄居親友工廠,並在工廠內工作。但工廠員工說,蔡男認為訴請離婚是不得已的事,低調處理,希望外界不要打擾他的生活,強調他不會丟下妻子不管。
承審法官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以所謂「不治之惡疾」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維繫,「在於夫妻共同生活若因身體或健康有障礙,不宜令其繼續共同生活時,許其請求離婚」。蔡妻因是植物人狀態,已屬於不容易治癒之疾病,成為夫妻共同生活障礙,所以准予離婚。 【2007/10/03 聯合報
甩病妻是否人道? 法OK情難全
【聯合報╱記者林宛諭�彰化縣報導】 2007.10.03 03:08 am
訴請與病妻離婚是否人道?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許旭聖表示,一般民眾對於婚姻「不離不棄」的觀念,與在法律規定的確會有落差。
他說,法官判准離婚有十大要件,包括配偶被判刑、通姦、竊盜等不名譽情事;承審蔡男離婚案的法官也是依據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判准離婚;只不過此條文比較難讓一般民眾接受。
一名資深法界人士表示,對於「不治之惡疾」無法維繫婚姻關係的判決,在法界也有爭議;只要夫妻雙方不是在婚前刻意隱滿病情,是否構成准予離婚條件,看法紛歧。對於如癌症、植物人等「不容易治癒之病」,如果當事人沒離婚,卻不照顧配偶,即會涉及遺棄罪,婚姻對生病的配偶是有保護作用。
【2007/10/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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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kerman
於 2007-12-07 15:12:57 說 雖然夫妻是要講恩情 , 但是不講恩情後 , 該如何 ? 最少講個道義吧 ! | |
point
於 2008-01-04 12:04:33 說 令人鼻酸 | |
Chiya
於 2009-09-06 19:29:09 說 不是該不離不棄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