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無理 司法管道可自救

‧本文由 w28960138 分享 ‧ 2009-06-05 ‧ 顯示 7,294 次 ‧ 轉寄 5 次 ‧ 短評 0 篇 ‧
更新日期:2009/06/01 06:59
記者傅潮標/專題報導

收到交通違規罰單,如果認為被罰得沒道理,向監理單位申訴又無效,不要輕言放棄,可循司法救濟管道,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仍有機會逆轉勝,保住血汗錢。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就有許多撤銷原處分,裁定不罰的案例。

可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最常見的是送達與生效的問題,1名駕駛人早已將戶籍遷到苗栗縣頭份鎮,但罰單卻寄到他的車籍地台北縣新莊市,由於他早已搬離,未以其他方式送達,所以送達不合法,加上規定違規行為超過3個月不得舉發,罰單已過3個月他才收到,所以無效,可不罰。

送達與生效 逾時可不罰

闖紅燈的罰單也常有爭議,開單的警員出庭作證如果說,看到紅燈時,車子已過了路口或說當時沒注意前面路口燈號變化,這都不能排除搶黃燈的可能性,不少人因此聲明異議成功,荷包免於失血。

警方開單也常有擺烏龍的狀況,如開單時,當事人根本在上班、考試或距離現場很遙遠的地方,車子也沒經過那裡或借人使用,這時有可能是警員記錯車號或有人偽造同車號的車牌,如能提出有力的不在場證明,勝訴的機會很高。

有力不在場證明 常可勝訴

也曾有警員開單舉發開車未繫安全帶,但駕駛人異議說,他開的是廂型車且貼有隔熱紙,警員並未靠近,不可能看清楚車內狀況,警員出庭時又說不敢百分之百確定,證詞模稜兩可,最後法官裁定不罰。

吊照處分限所駕車輛駕照

此外,與民眾權益,甚至生計攸關的是吊扣駕照的問題,吊照處分限違規當時所駕車輛的駕照,不得同時一併吊扣駕駛人持有的其他各級車類駕照。曾有人酒後騎機車,自小客駕照卻被吊扣,經聲明異議,法官裁定撤銷。

於法不合 仍會被駁回

不過,聲明異議不是萬靈丹,如果於法不合或警方舉證有力,也會踢到鐵板;例如有人開車送親人就醫,被測速照相器拍到超速,駕駛人異議說是旁邊或前方的車輛超速,測速儀器有誤,但警方證明用的是合格、有效期限內的雷達測速儀,並非感應線圈式的測速器,法官駁回當事人異議。

也曾有少年無照騎機車又未戴安全帽,遇警攔檢不服稽查,超速逃逸,途中還闖紅燈,結果連吃5張罰單,不服裁罰,聲明異議認為應該罰最重的1項即可,不過,依法不同違規行為須分別處罰,法官駁回他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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