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舉辦招待特定員工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各該員工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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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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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為慰勞員工,常舉辦各項國內、外旅遊活動,南區國稅局表示,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之費用,應認屬各該員工之所得,由各該員工併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不論是否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部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舉例說明,某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公司舉辦經理級以上主管計30人參加國外旅遊活動,每人團費10萬元,各該筆所得應合併各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併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如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假設扣繳率均為6%,經國稅局查獲,除限期責令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18萬元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
國稅局呼籲,職工福利委員會及營利事業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之費用,應謹慎履行扣、免繳義務,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處罰。
職工福利委員會旅遊福利措施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1月17勞福一字第0950045107號函)
查依本會85年1月29日台85勞福1字第102089號函釋,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主,不得個別補助。至於事業單位為免影響公司正常營業運作,而以分梯次、部門(廠場)或職工自行組團方式辦理者,其最低組團人數及補助經費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衡酌全體職工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自行決定。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
推動國內職工福利事業之發展、增進全國職工福利事業之永享
秘書長:林宸禾 電話:(02)8983-8983 傳真:(02)2986-7991
會址: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四段39號9樓之1
協會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週六、日,國定假日不上班)
站長註:
大家有沒有感覺到為什麼日前會有「如果你還在上班,那就是窮人」的文章論點。
讀讀本文,再看看日前幾批官員假開會之名行渡假之實。他們渡假不用花自己的錢(搞不好還有因公外出的出差費可領),而一般公司行號卻連補助員工出遊的錢都得扣稅。
不過,我倒是好奇,如果公司也來個外出開會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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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姬
於 2008-01-03 17:45:34 說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 |
hakerman
於 2008-01-06 21:48:52 說 查稅要公平 , 公開 , 以招公信 . 國稅局加油 ! | |
someone
於 2008-01-18 11:46:46 說 假如把50%的薪資,改以差旅費支付呢?應該可以合法節稅吧! 可憐的上班族... | |
point
於 2008-01-30 12:16:37 說 要知道一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