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優先 - 閃避不及撞死人,騎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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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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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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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楊朝鈞騎機車在台北縣撞死過馬路的婦人李何蓮花,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兩次事故鑑定結果也都認為他有疏失,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全案逆轉。法官認為是死者突然起意橫越馬路,被告根本無法閃避,昨天判他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類似個案中,光是「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個「帝王條款」,就足以將肇事駕駛人定罪。不過近年「路權」意識抬頭,只要駕駛人在自己車道上沒有違規,且已善盡注意之責,車撞人未必是車的錯。
這起意外發生在去年十一月廿日傍晚。據調查,十九歲的楊朝鈞在北縣中和騎機車由南山路往景安路方向行駛,原在路邊行走的李何蓮花突然欲橫越馬路,他煞車不及直接撞上,造成她腹部重創,脾臟破裂,送醫後不治。
檢察官調查後,根據相關現場事證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認定楊朝鈞涉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期間,楊朝鈞認為自己並沒有疏失。
他說,是婦人突然橫越馬路,他看到時已來不及反應,且當時他並未超速,撞到人時機車甚至沒有倒地,顯示他速度很慢。
法官仔細調查全案,發現連現場處理員警也說,從現場沒有煞車痕、機車沒有急煞滑倒的情況,速度應沒很快;被告則稱自己當時的時速大概五十公里。至於檢警調查指出案發時有下雨,法官從現場照片查出當時雖是陰天,但員警抵達前還沒下雨,騎士也無雨天行車不減速的過失。
肇事者有無善盡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楊朝鈞說他騎車時有看到婦人在路邊走,距離約七、八公尺遠時她突然改變方向橫越馬路,他反應不及才撞上。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朝鈞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法官指出,換句話說,楊姓被告能夠的反應時間比平均值還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法官因此認定楊朝鈞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判決無罪。
【2007/10/23 聯合報】
站長註:
本來就應該如此吧,如果對錯分明的話,怎麼能總認為車撞人就是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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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my
於 2008-06-09 12:44:20 說 本來駕駛人是否善盡注意義務應依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 |
jacob
於 2008-06-09 17:46:52 說 騎士與行人都應守法,本案支持法官判決。 | |
point
於 2008-06-11 12:43:39 說 行人也要遵守交通安全 | |
小吉= 寧得罪小人, 莫得罪高層 =
於 2008-06-11 18:32:20 說 雖說大多時候車應讓人, 但係行人都有義務遵守交通安全 | |
龍捲風= 平生修得隨緣性-粗茶淡飯也知足 =
於 2008-06-15 02:29:35 說 這些都是要政府不斷的宣導教育,就像電視每天都在宣導反詐騙一樣,結果還是有人被騙一樣的道理! | |
tu1117
於 2008-06-15 22:09:37 說 政府應加強對路人的宣導,不要讓少數人不守規的習慣,造成自身的傷害。 | |
Linda+丸子
於 2008-06-23 22:42:32 說 路上有一堆神經病會亂穿越馬路...更有一堆白痴...不知道誰發給他駕照的...想到就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