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逾3年免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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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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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2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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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交通罰單逾3年免繳錢 開車違反交通規則,結果是罰單一張,但您可能不知道,罰單也有「有效期限」。像王先生這張超速罰單,違規日期是89年6月,但裁決日期卻是91年1月,依照交通處罰條例,是可以不用理的。王先生:「現在生活都這麼貧困了,百姓都這麼痛苦了,我是不是可以把我繳交的錢跟監理站要回來。」
王先生為了驗車,所以乖乖繳了1萬2千元的罰金,沒想到,其實根本不用繳錢,台中市議員就發現,交通管理準則規定,處罰機關必須在違規日2個月內裁決,如果罰單超過3年追訴沒有繳費,就視同無效。
到目前為止有72萬張罰單,已經失效。台中市議員楊正中:「加倍處罰的最低數額3000元計算,最少是21億以上,這是政府還在追哦,民眾還沒繳的哦。」
也就是說,王先生的12000,等於是白白送給政府,但律師說,遇上這種問題,就算錢繳了,中央還是得把錢還給民眾,因為是交通部自己規反規定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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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_0809
於 2008-12-21 18:08:04 說 這是真的嗎?感覺你的論述蠻弱的,可以再提供強一點的論點嗎 | |
kiki玲= 凡事往好處想 =
於 2008-12-28 23:42:02 說 真的嗎?罰單逾3年免繳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