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因不受果報 不合天理(星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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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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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 4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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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因不受果報 不合天理聯合報
星雲/南華大學創辦人
前天,我因接受香港大學名譽博士學位前來香港,昨晨在港獲知法務部長王清峰,因主張廢除死刑而請辭下台,不禁有感。
關於死刑的存廢,多少年來社會各界的看法,見仁見智,各執所是。人道主義者,主張廢除死刑。當然,死刑雖免,活罪也是難受;用活罪代替死刑,也不能不算是一種懲罰。只是站在佛教善惡業報的觀點,所謂善和惡,中間的地帶,還是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所謂死刑,它是對於受刑人所作惡事的懲罰。然而一個人做了什麼樣的惡事,應該被處以什麼樣的刑責,兩者之間也要符合對等的原則,才有所謂的公平、公正;如果為了懲惡罰錯,一概以死刑來處理,也非究竟。
例如,我在童年的時候,看到有人被蚊子叮咬,即刻就一巴掌把蚊子打得粉身碎骨。我覺得人類對蚊子的刑罰,未免過重!因為牠只吸你一滴血,罪不致死,你卻要牠用一條命來報償,實在是太過嚴苛了。所以我過去的童心,就跟蚊子開個玩笑,牠來叮我的手臂,我就把手臂的肌肉夾緊,箝住蚊子的嘴,牠就無法飛走,我再用手去碰牠,牠就恐慌、畏懼,牠也無可奈何。大概一、二分鐘之後,我還是把牠放了,我覺得已經給牠應有的懲罰了。這是我童年時對於賞罰平衡的觀念。
記得廿多年前,蔣經國先生主政的時代,在台北街頭發生過一起飛車搶案,一位機車騎士搶了一位婦女的數萬元。蔣經國先生聞後大怒,二、三天內就把這名年輕人判處死刑槍決。這樣的案例實在有失公平,因為基本上,一條生命不是數萬元的價值。雖然蔣經國先生是為了台灣社會治安,希望藉此以儆效尤。但後來台灣的搶劫案件並沒有減少,反而死刑的殺戮愈多,鋌而走險的人也為數增加,可見死刑並不能完全嚇阻犯罪的發生。
不過,「亂世用重典」雖然不一定能收到遏阻犯罪的效果,但廢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也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因此,我們可以希望減少死刑,儘量不用死刑,而改用其他方法來代替死刑,但不主張廢除死刑。
我雖然大致贊同死刑不可以輕易動用,刑法也不一定都要人抵命,而可以採取關閉、隔離、苦役、勞工、改造、教育,何必一定要用死刑呢?
但是,有一些惡性重大的人,玩弄人命,逼人致死,甚至殺人無數。如此「有其因,必有其果」,如果全部廢除死刑,那麼許多被殺死的人難道就該死,而殺人者卻該活?這都有失因果公平的道理。
說到因果,日本早期有位楠正成將軍,因受冤枉而被處死刑。受刑後在他的衣服上留下五個字:「非、理、法、權、天」。意思是說,「非」不能勝過「理」,「理」不能勝過「法」,「法」不能勝過「權」,有權力的人可以改變法律,但是「權」卻無法勝過「天」,「天」就是因果的法則。
我們的社會,是依法律來維護社會秩序,法律對社會及大眾都是很重要的。然而在「非、理、法、權、天」五項之中,法律並不究竟,像心中的罪惡,法律無法制裁,內心的牢獄,法律也不能將之去除;唯有在因果的理則之下,才有公平可言。
坦白說,在刑罰上,像過去台灣曾發生重大的白曉燕案、陸正案,死刑要用在殺人者死上,這才是符合因果的法則。如果其他的罪行,可以考慮其他的刑罰,不一定以死刑來判決。以此意見,告知於各方友道,在未來的司法裡面,能值得參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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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dog= 遠離顛倒夢想 =
於 2010-03-15 01:52:31 說 判了死刑不執行,才是不人道。 哀莫大於心死。死刑犯在三審法官最終判決,槌下當時就已經心死,再來的日子惶惶終日等的只是執行時,以死了脫。 業報纏身。就算冤魂不來也經不起自身良心的譴責,度日如年睡不安穩,日子過的行屍走肉般活受罪。 因因果果冥冥之中必然有天理,生死輪迴見真章,耗在獄裡六神無主不如早日六道輪迴受報。 死刑存廢關鍵在社會祥和,否則怨念叢生,天必降災厄以減戾氣。天道循環,沒有對錯,全因人為。 | |
02045678= 贊助人數 0 位 囧rz =
於 2010-03-15 09:47:14 說 會犯罪的人,通常是不知道被害人的痛苦, 要癈除死刑的前提是,要讓想犯罪的人知道不可犯罪做壞事, 現在的死刑,已經被美化,犯罪的人覺得死後還可捐器官,造福社會, 犯罪也被宗教給合理化了,「因果」,犯罪的人和被害人,就是前世因果,所以如何如何.... 「死刑」,必定是法官依犯罪嚴重性做的判決, 法官就是一個重要的決策者,死不死,就應該從法官自由心證去做調整, 而不是單純只談癈死刑. | |
lily
於 2010-03-15 10:39:56 說 這篇文章說得中肯!律法的裁定,除了公平公正之外,亦講求因人、因事制宜;若是罪業深重、惡貫滿盈、且不知悔改,則此人對社會而言終究是個禍害,於此,「為阻殺而殺,斬業非斬人」實乃大慈悲的做法。掌權者若執著於個人理念而無視於更多蒼生,非全民之福~~ | |
naana
於 2010-03-15 10:43:21 說 死刑都是經由地方高等及最高法院(甚至發回重審)一關又一關確認罪無可赦的判決結果,其間耗費層層人力物力心力才定讞,臨了最高執行者卻以個人信仰因素拒絕執行,那將置那些法官於何地? 法律之訂立又有何用? 死刑廢除與否見仁見智,前部長真有心為死刑犯請命,兩年前上台時即應與持不同意見者辯論經由修法程序改變死刑犯的命運,而不是「卡位」來讓那些人苟延殘喘。 | |